第26—32条分别就修改有关法律和施行时间给予规定,但是并没有给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问责机制。
3.基本特征
(1)法律条文精炼、注重行政程序。《促进法》全文仅32条,不仅显示了立法技术的精妙,也印证了我们关于宏观调控法“窄口径”的判断。全文除有关贷款限额部分外,基本均为程序性限制,直接涉及行政程序的条款共11条,近三分之一篇幅,凸显了程序至上的法治理念。
(2)设立专门协调机构、各级政府职责明确。由已有制度和《促进法》的共同确认与规范,“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与“专家委员会”成为德国政府应对经济波动的有力工具。与此同时,联邦政府内部、州县政府之间的权责利关系非常明确,有利于法律的具体实施操作。
(3)“一致行动的指导方针”、“责任平等原则”。作为《促进法》的核心原则,“一致行动的指导方针”强调了面对经济波动或危机的整体利益,有效地化解了联邦制与市场经济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责任平等原则”为可能的政府“行政问责”提供了裁决依据,并充分考虑了地方政府“不平等”的例外。
(4)综合运用多种干预手段、注重有计划性的财政与货币政策。《促进法》高度重视政府行政计划的作用,不仅规定了年度计划的政府责任,而且进一步细化了财政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相关内容。考虑到政府财权的直接有效性,法案中关于财政政策的内容明显多于货币政策,但仍然赋予政府应对波动或危机过程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日本《国民生活安定紧急措施法》[2]述评
1.立法条件
日本“生活二法”之一的《国民生活安定紧急措施法》(以下简称“《紧急措施法》”)出台的基本背景为:一方面,1970年代日本政治进入“多党化”时代,自民党受到在野党和广大民众的压力日益增大,尤其是时任首相的田中角荣推行的“日本列岛改造计划”导致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和政治危机;另一方面,1973年爆发的全球性石油危机对资源贫乏的日本造成了沉重打击,日本政府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先后采取降低石油关税、设立石油紧急对策推进总部、中东外交斡旋等一系列手段应对危机,并于同年12月22日制定了《紧急措施法》。
2.主要内容
(1)目标与原则
第一条首先明确了立法目的:“……是为应付物价上涨等我国经济上的异常事态,制定紧急措施,调整与国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物资和国民经济上的重要物资的价格和供求关系,以求确保国民生活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