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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制度评析

  

  此外,作为信访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诉信访处理不当同样会对社会的安定团结构成一定的威胁。因此,涉诉信访绝不能成为化解矛盾的常规手段,应当对涉诉信访进行必要的限制。但是,在限制的同时,必须寻求其他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方式一方面要能够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的怨气,吸收当事人的不满;另一方面,还要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纠纷的解决能够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判后答疑制度应运而生。


  

  二、判后答疑制度的功能评析[12]


  

  (一)实行判后答疑制度是否可以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涉诉信访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人民法院处理群众申诉、申请再审的工作机制不够科学。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法院的基本工作格局是,审判案件的法官只注重判案,不顾及息访。接访法官在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处理申诉、申请再审,导致了高比例重复上访、缠诉缠访”。[13]但笔者以为,将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归结为“接访法官不了解案件的情况,导致初次接待处理效果差,成功率低”,[14]显然是没有充分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如果高比例的重复上访和缠诉缠访仅仅是由于“接访法官不了解案件的情况”,[15]那么,换一位了解案件情况的法官来接访,问题不就解决了吗?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如果仅仅是换一位法官就可以解决的问题,那么,涉诉信访就不会成为一个引起高层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般而言,涉诉信访可以分为3种类型:(1)判决本身并无错误,信访属于当事人无理缠诉;(2)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当事人信访符合再审的法定事由;(3)判决并无不当,只是当事人基于自身认识水平的限制不能认同判决的内容。那么,判后答疑制度可以有效避免的是哪种涉诉信访呢?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无理缠讼的情形,我们需要考虑的是:无理缠讼的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法院工作人员耐心的说服、解释而放弃其无理行为?无理缠讼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原因,难道仅仅是因为法官们在判决前没有说服、解释,或者在判决后第一次接访时的说服、解释工作做得不好、不够耐心?我们不能否认思想工作的功能与效果,但也不能天真地认为这种方法对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行之有效;否则,就不会有调解不成的情况存在了。之所以称之为无理,是因为其暗含着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具有正当性并且申诉人也知晓其请求的不正当性。无理却要申诉,是申诉人希望借助“缠”的方法满足其不正当的要求。


  

  无理缠讼,表明申诉人并没有太多需要解释的问题,既然这样,解释又能有多大功效呢?对于这种情形,一味地耐心说服、解释,最终的效果恐怕只能是使法院处于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境地,给人留下司法软弱无力的印象。


  

  对于判决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形,法官们是否可以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以使他们息诉服判呢?在我国,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政策,立法上专门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生效判决中的错误。尽管法学界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存废存在激烈的争论,但无论是在现行立法中还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审判监督程序仍是一个继续适用的合法程序。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不仅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而且法院也有义务提起再审。可是,在当事人通过申请的方式希望法院纠正错误判决时,法官们不但不予纠正,反而耐心地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16]法院发现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却不通过法定程序加以改正,这是否违反了其所负有的审判监督职责?另一个问题是,在判决确有错误的前提下,法官怎样做才能让当事人息诉服判?一般而言,法官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么否认判决存在错误,要么承认判决存在错误。若否认判决存在错误则属于枉法裁判,应当严加禁止。若承认判决存在错误却仍劝说当事人息诉服判,那么我们不禁要探求这种方法的实效性:法官们的耐心和诚恳,是否足以使所有的当事人都能宽恕法官们的错误、放弃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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