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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制度评析

判后答疑制度评析


郭小冬


【摘要】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推行判后答疑制度之后,判后答疑制度已在全国各级法院陆续试行。虽然实行判后答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司法公信力,以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从而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却使我们对该制度的实际功效产生了疑问。尽管如此,判后答疑制度在我国当今的司法环境中仍具有现实意义,也是我国现阶段为消除当事人的不满所能采取的最为现实的选择,因此,我们不能断然否定其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判后答疑制度;涉诉信访;司法公信力
【全文】
  

  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正式提出要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推行判后答疑制度。[1]自此,判后答疑制度在全国如火如荼地试行,关于某法院推行判后答疑制度的报道也屡屡见诸报端。[2]如同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其他改革新举措一样,判后答疑制度一经推出,便立即引起了人们的激烈争论。赞同的声音主要来自媒体的报道以及法院系统的官方言论,其内容大多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行这一制度的原因以及实施效果的展示。[3]而否定方则认为判后答疑制度的思维只具有政治上的冲动性,并无制度上的逻辑性,在此种思维指导下的答疑行为,既无助于息诉止纷,也不利于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诉讼观,更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4]孰是孰非,莫衷一是。


  

  一、判后答疑制度出台的背景


  

  所谓判后答疑,是指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对裁判存有异议和疑问,原审法院须就裁判的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问题向来访的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答疑一般由原承办案件的法官采用口头的方式进行。对于两审终审的案件,如果二审维持原判的,由一审承办案件的法官负责答疑;二审改判的,则由二审承办案件的法官负责答疑。申诉案件的答疑由原承办案件的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负责。在答疑过程中发现已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将进行复查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但如果法院已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原审承办案件的法官就不再答疑。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行判后答疑制度的目的在于:(1)加强对涉诉群众的法制宣传,增强司法公信力,通过行使释明权,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2)提高人民法院接待处理来访的质量和效果,保护当事人的诉权,避免当事人重复申诉、无限申诉,缓解群众“申诉难”的问题;(3)增强法官的司法为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做到判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把依法公正、及时判案和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4)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审判质量,避免审理瑕疵,进一步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深入开展。[5]


  

  由此可见,实行判后答疑制度的主要动因在于“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6]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而且,媒体对该制度先进性的宣传也突出了这一功能。所以,笔者的评析也有必要从“涉诉信访”谈起。


  

  “涉诉信访”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的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概念,是指法院已经审结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亲属,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同时,又向其他国家机关去信、去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的方式促使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的行为。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不同。普通信访是指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行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的差别主要在于涉诉信访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司法机关司法权的行使,信访的目的在于促使司法机关完成某种有利于信访人的诉讼行为,如立案、复查案件以及启动再审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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