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学科性质
侦查学是什么性质的学科,这是学者们经常讨论的问题之一。由于讨论者所站角度的不同,所以大家至今尚未形成共识。传统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法学范畴,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公安警察院校编写的教材中,一般将侦查学归入公安学的范畴,这种观点认为,公安学与法学是并列的一级学科,而侦查学是公安学的二级学科。以上两种观点是关于侦查学学科性质的主流观点。除此以外,也有少数人认为,侦查学是一门边缘性学科。近年来,还有人提出了侦查学是刑事科学的一个分支的观点[3],认为,“刑事科学”(Criminal science)已为现代西方国家所采用,它是指以犯罪这一客观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群,它反映了科学研究在日益细化的同时,也日益注重各相邻学科之间的整合的发展趋势。应该说,这一观点颇具新意,只不过是“刑事科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则是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
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侦查学应是我国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具体地说,侦查学是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并列的学科,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刑事法律科学系统。我们知道,侦查活动是一项刑事诉讼活动,侦查活动的基本形式、各项侦查活动的展开,均由刑事诉讼法予以规范,另外,侦查的直接目的在于揭露、证实犯罪,并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这样,以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侦查学,其研究的侦查方法必然受制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研究的职能在于实现刑法的任务。当然,侦查学并不直接研究法律规范,但它所研究的侦查活动属于法律现象,这就从整体上决定了其属于法学的一个分支的学科性质。
这里特别应该强调的是,侦查学在法学中的地位,更具体地说在刑事法学中的地位是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前已述及,侦查学与刑法学都研究犯罪,但两者研究的角度是不同的。刑法学研究犯罪的罪名、犯罪的构成、犯罪的刑罚处罚等,它以确定犯罪的实体认定标准和对犯罪的刑罚及具体运用为核心研究内容;而侦查学研究的犯罪,则着眼于犯罪人如何进行犯罪以及犯罪的规律特点等,以便为制定侦查对策提供依据。
侦查学与刑事诉讼法学都研究犯罪的侦查,但它们研究的重心却各不相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犯罪侦查,其重点是犯罪侦查的程序和原则规定;而侦查学研究的犯罪侦查,其重点是侦查犯罪的技术、措施、手段和谋略的运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