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学科名称的限定词应用“刑事”二字。这是因为:首先,它不仅符合公安机关的用语习惯,而且也符合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情况。我国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把犯罪分为刑事犯罪和政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两大类,相对应的是,公安机关内部也一直存在“刑侦”与“政侦”(国内安全保卫)的业务分工,而这两种工作活动的特点各异,方法、策略也不尽相同,各自实践经验总结上升为理论体系的学科名称只能分别称之为“刑事侦查学”与“政治侦察学”。总之,“刑侦”与“政侦”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绝对不能混为一谈,如果用“犯罪”作为学科名称的限定词就是模糊了两者之间的区别,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其次,学科名称的限定词用“刑事”二字与我国的刑事法学体系是一致的。为了保持刑事法学名称的统一性,该学科名称的限定词还是使用“刑事”二字为宜。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学科名称不需要任何限定词,即直接称之为“侦查学”,笔者同意这种观点。这是因为:首先,一门学科的名称不能与某个部门的实际工作划等号。公安机关的确存在“刑侦”与“政侦”的业务分工,其实公安机关还存在“经济犯罪侦查”、“毒品犯罪侦查”、“技术侦查”等业务分工,是不是每一项业务工作都要对应一个什么“学”呢?显然不能!那种以业务划分来决定学科划分的观点,在理论研究,特别是基础理论研究中是站不住脚的,因而也是不科学的。
其次,我们认为,无论是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部门管辖的犯罪案件,在侦查方法的使用上是一致的,因此,凡是拥有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对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从性质上讲都是同样的侦查活动,这种侦查活动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并最终形成理论体系的学科便是侦查学。
再次,“侦查”一词与“调查”和“侦察”两个词不同,调查可以有民事调查和刑事调查,而侦察则用于军事领域,如果“调查”和“侦察”这两个词前面不加限定就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但“侦查”则不同,它只适用于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对其不加限定,人们也不会误解为“民事侦查”或“军事侦查”。当然,作为强调语,人们在“侦查”一词的前面加上“刑事”或“犯罪”二字,亦无不可,但作为学科名称,还是使用“侦查学”更为简练明了,而且这样还可以避开学科名称限定词的争论。
二、关于学科研究对象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学建立的基础,也是侦查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依据。然而,侦查学的研究对象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学术界一直是有争议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