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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同质化质疑

  

  四、余论——对可能产生的两种忧虑性结论的说明首先,提升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率并且让他们可以从事律师职业会不会导致律师人满为患?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先来看一组数据:从2002年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我国已举行了5届司法考试,前4届的报考人数、实际参考人数、合格人数及通过率分别为下表所示。


  

  时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报考人数 36万余人 19万余人  19.5万余人  24.4万余人


  

  实际参考人数 31万余人 17万余人  17.9万人 21.9万人


  

  合格人数 2.48万人 1.9万人   2.01万余人  3.16万余人


  

  通过率  8%  11.12%   11.22%   14.39%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当前律师不是人满为患,而是远远不能满足法治化进程的需求,因此,在提升司法考试报名准入资格的基础上提升第一次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是可行的,甚至是必要的。


  

  其次,对于特许准入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会成为“讼棍”吗?在笔者看来,这个担忧也没有必要。因为,“讼棍”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那些不懂法律,仅仅靠自己在社会上一些所谓的关系,蒙骗当事人钱财、混吃混喝的人。这类人不仅没有法律专业素养,而且缺乏基本的道德良心,应该是被社会所谴责的人群。另一类“讼棍”则是指那些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运用法律技巧,钻研法律漏洞,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而忽视道义良心的法律工作者。这一类人精通法律,善于研究法律,努力寻找法律的漏洞。因此,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称律师,致力于使当事人不当利益合法化的是“讼棍”;避免冤案的称律师,制造“纵案”的称“讼棍”。我们暂且不去讨论后一种“讼棍”,因为这一类人需要很强的法律素养,在我们国家,当前可能主要存在的是前一种人,他们不学无术,缺乏基本的道德责任感,在这一类人群中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而特许准入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前面我们已经分析并对准入条件进行了限制,这类人都是生活在特定的生活群体当中,他们——相对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在某一个法律领域内都具有一定深度的研究,所以,他不是不学无术之辈;再者,这种特定的生活群体与环境(例如大学、研究所等等)形成了一道天然的道德厚墙,这种道德底线如果被超越,会使他们身败名裂,几乎无法继续生存下去。所以,他们在具备为社会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能力的同时,又不会去触摸原本就比社会一般道德底线更高的道德标准。


【作者简介】
李翔,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刘行星:《国家司法考试:四种法律职业的“敲门砖”》,载《中国研究生》2003年第5期。
米健:《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官职业阶层》,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
吕宫思:《“律考”需要进一步规范化——日本司法考试制度考察的启示》,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10期。
郑永流:《国家法律者自国家考试出——德国职业法律者培养和选拔模式一瞥》,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5期。
丁相顺:《司法考试制度模式比较与中国司法考试制度创新》,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4期。
黄永峰:《司法考试制度的悖论分析》,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
当然,关于这一点,我国有学者提出了疑问。刘松山:《再论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之非》,载《法学》2006年第1期。
米健:《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官职业阶层》,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
国家检察官学院赴韩国考察团:《韩国司法考试和司法官遴选制度概况》,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常淑芬:《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比较与借鉴》,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有人认为,可以通过公民代理的方式进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是笔者认为,即使这样同样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这样两个问题:一是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代理无论从程序的复杂性上还是从权利行使的受限制性上,都使得这种方式不能更好地发挥代理人的作用;二是这类群体大都是很“爱面子”的“知识分子”阶层,他在行使本来属于正常公民都可以行使的权利的时候,总会有一种受“歧视”的感觉,这样也会限制这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
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载《法学》2006年第2期。
姚建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我国司法官:基本认识与框架设计思路》,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吕宫思:《美国律考》,资料来源:http://lawchina.comcn/new/lvshisha/yuwai/ 2meiyu.htm,访问日期为2007年4月1日。
全亮、吴代海:《我国司法考试怪现状评析》,载《科教文汇》2006年第6期。
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理念与主要特点》,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5期。
国家检察官学院赴韩国考察团:《韩国司法考试和司法官遴选制度概况》,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王丽萍:《美国的律师考试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考试的启示》,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5期。
于语和、李夏珩:《谈中国近代司法考试对今天的影响》,载《中国律师》2003年第2期;周菁:《两大法系司法考试制度的比较和借鉴》,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按照教育部规定,现在大学法学教育内容中,有14门法学主干课程,这些课程通常有48个学分。对于学分的认可应包括自学考试、在校大学生的跨校(专业)辅修;而对于函授和网络学院所取得的学分是否认可则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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