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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伪不明时的法律适用

真伪不明时的法律适用


张其山


【摘要】真伪不明时法官会面临着实体法适用不能的困境,必须通过某种方法加以克服。不适用法律规范说将“真伪不明”与“被驳回”在法律适用上同等对待,即都会导致实体法规范的不被适用,但却未给出充分的理由。独立于实体法规范的证明责任规范的理论构想,在解决真伪不明案件裁判依据的同时,又导致了法律适用上与实体法规范相脱节。只有将证明责任规范作为实体法的辅助规范,并将证明责任的方法论与内容分配相区分,才能真正解决真伪不明时的法律适用难题。在真伪不明的法律适用上,还应避免两种误区:即将证明责任规范判决等同于败诉判决,以及将法律问题不明等同于事实问题不明。
【关键词】真伪不明;法律适用;证明责任规范
【全文】
  

  在任何诉讼中,法官的任务均是将客观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1](P1)法官在法律适用上有三个方面的任务。首先,他必须了解法律,以便知道他做出的裁决是否存在着法律依据;其次,他必须将掌握的具体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联系起来,以便完成从大前提到小前提的法律推理,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当前案件;最后,法官还必须根据证据审核当事人主张的真实性,只有当事人的主张真实可靠时,他才能支持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请求,反之,他必须驳回其的权利诉求。一个公正的裁判要求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及法律适用正确。然而总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对于案件的事实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提供压倒对方的证据,以至于法官陷入不能认定事实真相的困境。这在诉讼法上被称为真伪不明。(注:当然,并不是所有事实不能查清的情况都被称为真伪不明,一项争议事实“真伪不明”的前提条件是:(1)原告方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2)被告方提出实质性的反主张;(3)对争议事实主张有证明必要,在举证规则领域,自认的、不争议的和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再需要证明;(4)用尽所有程序上许可的和可能的证明手段,法官仍不能获取心证的;(5)口头辩论已经结束,上述(3)的项目需要和(4)的法官心证不足仍没有改变。参见[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3页。)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法官无法对案件事实形成心证,因而无法将实体法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另一方面,法官又不得因对事实问题怀有疑问就拒绝裁判,因而法官就陷入了不能适用实体法却又必须作出裁判的困境。本文所要关注的是,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到底应该依据什么作出他的裁判,也即解决真伪不明时法官裁判规范正当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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