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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的双输?!

  

  三、老师的资格与对学生的反应


  

  对于老师而言,他们都会希望自己教授的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素质非常好,能够将自己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都传授学生,以使其成为优秀的法律人。然而,在学生与老师的这组组合中,由于学生的年龄、经历的原因,他们必然成为需要被教育、教化的对象,而不是相反,也就有中国之俗语所总结的“教不严,师之惰”。但除此之外,至少还需要法科老师本身具备丰富、博学的知识,否则就很难对学生进行思想上的启蒙,就无法激起那些动力不够的学生进行学习法律课程。


  

  我们首先分析老师本身的知识,即作为老师的资格问题。或许,我们会对一位优秀的老师应该具备的素养会见仁见智,但是大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专业知识的丰富性与广博性。一位法科教师,如果他想要在讲台上立足就必须深厚的与教授一门法学课程的知识(甚至法律实践)和与法学知识相关的其他知识,正如苏力所倡导的,即“一个人教授刑法刑事诉讼法,教法理又教公司法,教公司法又教税法。这种要求的好处不在于节约师资,而在于法学交融发展,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发现问题[15]”。这至少做到了在法学专业内部的知识丰富性与广博性。


  

  但还不够,还需要知道一些相关学科的知识,比如说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虽然老师们可能仅仅对这些学科的理解属于一种常识性把握,却能够将法学嵌在一个广阔的背景下分析、思考与教授,那么法科学生能够学习到得就不仅仅是法律知识,更重要是体会到了法律的理念、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毕竟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玄思的学术[16]。因此,对于老师应该具备的第二个方面的要求就是其自己对法律理念、思维方式的传授。


  

  其次,关于老师对待学生的态度问题,即宽严与否的问题。在有上述资格的前提下,如果仅仅从从事教学的单方面来说,已经具备条件。但是,其效果要传导到学生那里,却需要一种执行力;如果没有这种执行力,学生很难做到完全自觉学习,因为一种培养学生成为人才的制度不会靠制度中人自觉完成的,而是一系列的措施配套的产物。


  

  如果一位老师,在单方面授课方面能够表现得非常精彩,换句话来说,即不仅仅展示了法学专业知识,还揭示了其中的法学理念、价值与思维方式。这类老师会很受学生欢迎的,而且如果:第一,这个老师能够不点名、不布置作业(或者布置一些简单作业,或者只是为了应付检查的作业,等)、考试前“复习”、阅卷时放宽标准,简而言之,就是老师能够在考试这一环节让学生轻松过关的话,受到学生喜欢的程度会大幅增加,如果能够经常与学生交流,则更好。第二,如果老师还仅仅是围绕着期末考试而对上述措施进行严格执行,喜欢这个老师的学生人数就会急剧减少,因为根据笔者的长期询问不同班级、不同学生[17],不仅仅是不想学习的法科学生不高兴,而且就是成绩好的也不高兴,他们只想轻轻松松通过一门课的学习。第三,如果老师不满足于及格的话,拟将这些学生真正传承其具备的知识的话,又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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