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侦查监督制度研究

侦查监督制度研究



——兼论检察引导侦查的基本理论问题

但伟;姜涛


【摘要】侦查是开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性环节,直接体现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对抗。侦查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需要接受严格的监督,尤其是在刑事司法体系内部,检察院和法院应该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许多国家的具体做法来看,法院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背景下,实行司法控制条件的时机尚不成熟或有待进一步论证,而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真正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并使这一职能得以落实。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检察引导侦查的探索恰好反映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监督制度的迫切要求。
【关键词】侦查;侦查权;监督检察;引导侦查
【全文】
  

  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环节,侦查权的行使也直接关及诉讼活动的成败得失。我国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后,全面启动了以诉讼文明和人权保障为主要目标的刑事司法改革。在这一进程不断深化之时,人们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侦查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石,最为明显和直接地体现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对抗和矛盾,而国家在对待、处理这一矛盾时的态度,则生动地反映出一国法治水平的现状。


  

  在国家依照一定的诉讼模式和职责分工组织的刑事司法活动中,侦查权由其特定的职能和运行特征所决定,总是充当着与公民权利针锋相对的角色,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都普遍存在着侦查权与公民权利的对抗和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对侦查权力进行深入的、理性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构设可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便显得颇为重要。


  

  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在传统上主要围绕检察机关这一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立案监督权、侦查活动监督权等权力构筑起来。但是,由于监督的范围受限、监督的具体制度缺失、立法上存在与检察监督侦查直接龃龉的其他诉讼原则,因而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严重贬抑,这对刑事诉讼中侦查取证的质量、公民权利的保护、诉讼效率的提高都极为不利,因而亟需改革、完善和强化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我国检察改革的实践中,出现了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尝试,这一做法的出现,也为研究侦查监督制度提供了素材,具有相当的示范意义。本文试图在对侦查权的本质和运作规律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对侦查监督制度作一个比较法的考察,并结合我国实践,对检察引导侦查所涉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论证。


  

  一、侦查权的性质:司法权还是行政权


  

  在对国家权力的认识上,“近代以来,人类理性根据公权的三种不同功能,在一个国家统一的权力框架下,设立了三种有别的权力,即以议事、决策和立制为特征的立法权,以命令、统筹和执行为特征的行政权,以协调、中立和判断为特征的司法权。……三种权力各自对应着法的正义性、必行性、可诉性。”[1]作为国家执法的两种形态,行政与司法都是法律实施的活动。但是二者采用的方式截然不同。司法权主要是判断,行政权则包含了大量灵活机动的方式,如指令、管理、指导、调查等等。行政权无法拘泥于法律明定的方式,而是以不违反法律为限。有学者这样描述以上特征:“通常情况下,与行政相伴随的永远是‘社会控制’,这使得行政机构得以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大量的行政政策,从而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2]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其运行和监督遵循着不同的规律。因此,要想设置合理的侦查监督制度,就必须首先准确把握侦查权的性质。


  

  对侦查权性质的探讨,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将其理所当然地放置于司法权名下,与检察权和审判权三分天下。具体的表述或有差异,但在将侦查的实质概括为“司法”上,却都没有区别。学界一般称侦查权为重要的国家司法权力,认为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行使一部分司法权……共同完成国家的司法任务”[3];认为侦查权“与审判权和检察权同属于司法权”[4]。这种观点其实是在传统注释法学研究方法下对国家现行法律的一种认同,从立法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刑法》第94条即明确将侦查人员界定为“司法工作人员”。从法律意识的角度分析,在默认“公检法”三机关的表述的同时,也就默认了他们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都是国家刑事司法任务的承担者,而忽略了他们之间的区别,忽略了他们在程序结构中应处的不同地位,也忽略了司法活动本身应具备的鲜明特征。这种观点对理论和实务部门的影响甚广,阻碍着人们对刑事诉讼制度认识的深入。我们认为,侦查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权,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侦查的目的


  

  由于侦查针对的是犯罪案件,而非为了与犯罪嫌疑人对抗,故而侦查权力行使的主要目的正是查明真相。[5]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包括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但是,刑事诉讼中不同程序所配置的目的是各有侧重的。侦查程序当中的公民权利保护问题确实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却不能认为是侦查权行使的目的。侦查的本意其实就是调查,旨在实现对事实真相的查明。因此,侦查机关采用各种主动的调查措施以求揭露事实的本来面目,这与司法权以裁判纠纷为目的迥然不同。


  

  (二)侦查的规范形式


  

  不同国家权力的行使代表了不同的权力价值倾向。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权力的规范形式反映了侦查权的行政性质。从法律规范的结构上来分析,刑事诉讼法内实则并非只包含单纯的一种规范,而是可以作更细致的区分。其中关于侦查程序的规定属于限权法,关于审判程序的法律规范则属于授权法。法官的一切法律行为基本上都由刑事诉讼法预先设定的程序和步骤加以规定,而侦查人员的具体侦查措施则无从为法律规范所全部涵盖,法律只为其设定了一个范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