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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公私融合性

  

  三、政府介入资源配置的合法性限度


  

  但凡实行市场经济,都无法回避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这是普适性的理论假设。西方国家经历从自由主义到干预主义、再到新自由主义的发展过程,市场配置资源的失灵现象是在市场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出现,政府介入资源配置亦从来都谨小慎微。即使客观上需要政府这一外力的介入来矫治市场失灵,理论研究却从来没有放松过对政府危险性的警惕。而政府系统性失灵出现,则使政府失灵问题的成因探寻和对策研探备显重要。“政府的显著特征——拥有全体的社会成员和强制力——使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优势。”[7]政府失灵理论是西方学者对市场与政府关系实践的理论反思,尽管存在种种缺陷,但其确实指出了不受约束的“公权力”的可怕。


  

  在经济法应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使命中,应当侧重于后者,公私融合一体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都表现出“以公法为主”的特点。“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往往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8]政府具有的自然垄断特性和政府官员的经济人本性使政府失灵的矫治比市场失灵的应对困难得多。对矫治政府失灵的目标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政府力量加诸市场之前,市场应当是怎样的。中国市场经济最大的特色是: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的,市场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从原来主导资源配置的位置上逐渐退出的政府身兼三职:除了尚未完全实现转变的负责资源配置主要职责的传统性角色外,还有培育市场成为资源配置基础性力量的暂时性角色以及政府因市场配置资源必然出现的失灵而承担的补充性角色。


  

  “政府的价值是什么?”这一命题在中国当下有着复杂内涵。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中国政府同时分饰的三重角色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又有其难以克服的冲突。三种身份集于一身,利益冲突之激烈程度可想而知。政府长期主导资源配置,并将掌握的资源主要运用于经济领域,充当着经济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的角色。经济体制改革是政府将本应由市场负责配置资源的领域交换给市场的过程,然而,稚嫩的市场是否能够突然承受偌大的资源配置重担令人堪忧。政府对经济运行影响巨大,这就要求其必须通过完备的制度框架和规则设计,从而保证政府配置资源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现代民主社会中,一切权力的占有与行使都必须用合法性来约束,具有三重身份的中国政府的权力更大。合法性不仅要求某种制度或行为符合现行法律,而且强调其必须符合某种更高的潜藏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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