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拓展中国式的减排渠道。基于这样的国情:我国在很长的时间内,煤等矿物能源仍然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处于优势的地位,故应开拓减排的方式,在继续新能源的生产和开拓的同时,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把眼光放到其他领域。如在2007年,我国就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一方面抓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一方面抓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根据自身的国情,做出了加强水利建设,改变国土水循环系统;通过植树造林,提高植被覆盖,增加“碳汇”以减少排放;同时,造林也提高防治自然灾害能力和加强自然灾害的预报、预测能力等措施。这些针对中国国情的措施的制定和运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也有可行性,或许也能转移西方国家的注意力。
(三)提高政府对能源管制的能力。不论是低碳经济的实施,还是能源立法的政策性推行,都必须依靠政府的管制。因此,政府的管制方式、水平就决定能源使用的效率。纵观世界各国,不管是市场经济的国家,还是计划经济的国家,都对能源实行严格的管制,像美国这样的自由经济体,其对能源的管制力度比任何国家都严格,关键是其管制的水平比较高,出问题较少。我国的问题是管制水平落后,因而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行为,以保证管制的力度和公正。
(四)国家利益是永恒的,它是国际关系的起点和终点。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和法规,只是作为各种国家利益诉求的表现方式,因此,我们必须基于这些因素来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变化。才能把握好能源立法的正确走向。这样才能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陈廷辉 ,男,汉族,中共党员,1965年10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8级环境资源法博士研究生。
【注释】 林灿玲.国家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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