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2008年11月颁布《可再生能源利用促进指令》,共25条和6个附件,适用于欧盟各个成员国;英国在2008年颁布了《气候变化法》,计划到2050年,排放量减少到80%;德国也不甘落后,2004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与废物立法》,俄罗斯也积极进行能源方面和环境保护的立法。中国在建设以《能源基本法》为代表的能源立法体系的同时,也着手启动节能减排计划。中央、地方财政支持,政策、税收优惠等措施,目的是大幅度降低我国的排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印度等其他发展中国家也针对自身的能源状况和未来国际能源的发展格局,采取了相应的立法和措施。各个国家都围绕着低碳经济来调整和规制国内的能源生产与安全,减少排量,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加剧。
(三)能源立法具有政策性的倾向
首先,是政府对能源领域的干预比较强。能源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安全,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规定政府对该领域的管制,如能源生产的准入、普遍能源服务、能源部分产品的国家垄断、对国外能源企业的进入采取限制或非常谨慎的政策等等。如日本采取“两个全面覆盖”的方法,目的在于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其含义是:第一个“全面”指的是法律和政策全面覆盖《京都议定书》控制的6种温室气体,根据情况同时对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做出不同的安排与统筹,以免控制一种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被另一些未加控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所抵消,比较注重实施的效果。第二个“全面”指的是全面覆盖有关部门和利害关系方。所有的产业,除了电力产业之外,还有运输业、农业、林业、商业等都要加入到温室气体减排的行列。所有的利害关系方,企业也好、政府也好、个人也好,都要参与。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的相关政策覆盖面最宽,执行也比较彻底。 [5]
其次,普遍采用市场手段,如能源税,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行税收优惠;还有财政补贴,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清洁能源生产,出台鼓励社会和民间进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生产的优惠政策。[6](p.371)取消对化石能源的补贴,并逐步实行高税率,限制其产量,从而达到减排的效果。如我国在节能减排中,利用中央和地方财税,对达标的企业进行奖励等措施来落实减排任务,逐步实施我国的能源发展战略。
再次,政府利用行政合同,与有能力或感兴趣的企业订立节能减排的合同。例如“欧盟鼓励企业通过与欧盟或成员国政府签订自愿协议,来提高产品的能源效率和减少负面环境影响。欧洲有不少行业认识到率先开发更为清洁的产品,不仅顺应了世界环境保护的潮流,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而且在经济上有利可图。”[7] 在市场因素方面,也注意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如选择有能源标志、绿色标志等产品,让消费者用新型,环保的消费观念去促进企业的环保,节能运动。欧盟还加强“决定”的立法数量和速度,因为“决定”有着其他形式法规所没有的优越性,“决定”可以针对特定成员国或所有成员国发布,也可以针对特定的企业个人发布。而决定通常用于特定场合对欧盟一般性法律规则的具体实施。[10]“决定”能够比较灵活地针对不同的形势做出相关应急或阶段性的措施,成为经常被采用的个别行政方法。也可以避免“法规”的程序性的高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