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后京都时期对发展中国家的能源立法影响比较大。一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经过这10年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发达国家或将近发达国家的行列,因此,承担更大的责任的可能性增大。如新加坡、巴西、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这些国家会在联合国的协调下、在来自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美国的压力下,修改、制定本国的相关的环境、能源法律、签署新的国际多边或单边条约,以此来获得进行博弈的资本。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立法呈增量化趋势。因为这些国家也面临产业升级、产业调整的任务,这些与能源生产的关系非常密切,能源的政策和法律的质量决定着它们未来的经济发展。像中国和印度,这两个国家尤其是中国会面临更大的压力。两国的情况比较相似,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比较快,人口基数和经济增长的势头,所以许多国际机构预测不久中国将会成为第一排放大国,印度紧跟在后。而且,两国排放的需要旺盛,而空间越来越小。在后京都时代所面临的压力是相当大的。我国为此已经做出了多方面的回应,在能源、环境方面已经采取较大的力度和较有效的措施,促进能源效率的提高和清洁生产机制已经形成。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如能源基本法立法、修改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立法、环境教育立法等将首先被立法机构列入近期的立法规划。其他的国家想印尼、泰国等也国也都纷纷加紧能源立法,准备应对后京都的挑战。
(二)能源立法的低碳化:迈向可再生能源立法的趋势
气候变化的威胁催生出低碳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其实,低碳就是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二氧化碳导致大气臭氧层受破坏,二氧化碳的排放主要反映了一个国家的能源结构和能源效率。能源结构合理,以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主,其排放量就少,反而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结构,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越大,对环境、大气的压力也就越大。因此,减少排量,被认为是当前和以后一段时期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方法。落实低碳经济,最关键的实践就是清洁能源的生产。而能源的规划、政策、立法是其顺利进行生产的保证。美国是头号经济大国,也是能源消耗大国,它在世界的影响举足轻重,其立法也紧靠低碳经济的目标,在能源相关方面做出了新的立法和调整。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是2007年通过的《能源独立和安全法》。该法着重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规定了平均燃料确定标准,提出2022年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数量要在2008年的90亿加仑提高到360亿加仑;取消石油和天然气的补贴等,是一部比较综合性的立法。日本是个资源非常贫乏的国家,是个能源进口大国,十分注重能源利用效率的国家,在面对气候变化和能源严峻的形势,日本制定了《关于促进新能源利用的特别措施法》、《新能源利用的特别措施法实施令》、《日本电力事业者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日本电力事业者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规则》和《独立行政法人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法》、《地球温暖化对策催进法》、《资源利用促进法》等,这些法律涉及节能,提高能效。同时,还征收碳税,企业的环境责任和节能责任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范围。日本还颁布了《环境教育法》,日本政府认为,振兴环境教育为社会各主体提供体验环保活动的机会及环保信息以提高国民、非政府组织、企业等理解和参与环保活动的热情,最终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之目标是极为必要的。[4]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