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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学简析

  

  一、税收筹划应遵循税法规制的一般价值标准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诸多法律调整所共同追求的价值,[1]也是税法规范、制度和体系得以创制的基础,更是税法规制的价值导向。在实践中,一个主体的特定税收行为是否合法正当,除具体税法规范之外,可依法的一般价值标准加以评判。税收筹划的运行能够遵循法律追求的一般价值,这是税收筹划得以存在并得到法律、政府和社会认可的一般法理基础。


  

  首先,企业通过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节约经营成本,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为国家税收的实现提供经济基础,从企业和国家两个角度考虑,都有利于实现税法追求的效率价值,这是显而易见的。其次,税收筹划不属于税法禁止的范围,企业在依照公法性质的税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也受到私法的保护,[2]企业可按意识自治的精神自由选择,任何企业都有选择和不选择税收筹划以及选择什么样的筹划技术作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权利和自由。尽管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也为企业的这种选择提供了现实基础。企业可通过税收筹划提高竞争能力,实现公平竞争。最后,也正是主要基于上述两点,企业的税收筹划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许可和鼓励,企业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有利于实现纳税主体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在长远意义上的动态平衡,同时也不伤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由此可见,税收筹划符合公法和私法所共同追求的秩序原则。正是因为税收筹划的运行遵循着上述三方面的价值标准,使得它在税收行为范畴中与税收违法、税收非法以及其他非正当税收行为区别开来,这是识别和研究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理论基础。


  

  二、税收筹划以税法学上的“两权分离”为理念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的税收涉及政府收入和国民负担,作为政府收入的税收收入,从另一个侧面看,实际上是国民的一项负担。税收问题实质上是特定的财产权在政府和国民之间的转移和分配。因此,税收立法的过程也是对国家和国民税收权利进行配置的过程。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两权分离”是历史上税收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现实中税收法律制度运行的前提。这一基于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二元结构”假设的理论,要求无论是国家财政权,还是国民财产权,都应当是“法定”的,都应当依法加以保护,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3]税法制度对“两权分离”主义的追求,体现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不同权利主张和利益需求,有利于平抑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引导多主体有效博弈,实现税法制度对不同主体利益的平衡保护。“两权分离”作为基本理论假设,正在成为税法研究的重要前提,并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此外,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税法的基本属性可以定位为:税收是企业及其他纳税主体向国家履行的公法之债,企业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税收权利,其中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尽量少纳税是符合企业的经济属性和趋利需求的,符合各国税法关于公权利和私权利平衡保护的基本精神,这已为众多法学研究者认同和许多国家的司法实务界所认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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