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接受委托时,要向委托人解释其在案件中的角色及其限制[24]。学生在指导律师的监督下,可在指导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从事以下活动:准备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件(指导律师应签名)、调查取证[25];在预先咨询指导律师的基础上,提供咨询,进行协商以及其他适当的法律服务。[26] 学生在指导律师的监督下,可以出庭、参加在本法院的诉讼程序。[27] 学生出庭,指导律师应该予以陪同;指导律师应对学生的工作承担职业责任并监督其工作质量[28]。即使允许学生出庭,法官可基于司法程序或保护当事人或证人的利益的考虑,拒绝学生参与审判程序,同时要求指导律师对该案件承担所有责任[29]。
(四)对诊所学生专业要求和保密义务[30]
1.对诊所学生的专业要求
学生在整个过程中必须呈现专业水准,并且应以最高职业标准为导向;学生应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当事人;学生应全力以赴促进实现案件的及时解决;学生应当尊重法庭,不允许在任何情况下在法庭上实施欺诈行为或企图欺骗法庭或向法庭隐瞒情况;学生在法庭或律所、法律诊所应当穿着得体。
2.保密义务
学生不得与搭档或指导老师以外的人员讨论案件或向其透露诊所、委托人或其他事项的需要保密的信息,这一保密义务延续到学生结束诊所工作之后;除非得到指导者的书面许可,不得将案卷带离诊所;在参加为委托人服务的任何诊所工作之前,学生应签署书面合同同意遵守此项保密规则。
二、我国应确立法律诊所作为一个独立机构从事法律援助的地位
从上世纪80年中期开始,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活动在高等法律院校兴起和发展,为法律援助事业做出贡献,也为诊所法律教育提供了基础条件。1984年10月15日西北政法学院成立了法律服务中心,1992年武汉大学成立全国第一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弱者权利保护中心。1994年司法部在几个大中城市进行法律援助试点工作;1994年,北京大学成立法律援助协会。1996年以后,伴随着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逐步建立,高校日益加强对法律援助的关注力度,全国各地的一些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纷纷向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成立法律援助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1996年10月11日,复旦大学法律系成立全国第一个由大学生志愿者组成的无偿性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复旦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31];1997年11月19日,华东政法学院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创立;1999年6月,烟台大学成立“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中心”;2005年5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立“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2000年9月,清华、北大、中国人大、中国政法这四所大学的数十名法律专业的研究生自发组织起来成立了“Mylaw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等等。诊所法律教育服务于训练法科学生成为合格的高素质的律师和为贫困的当事人提供宪法赋予他们的合格的法定代理的双重目标[32],也符合建设法治国家促进人权与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