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折中说
折中说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折中说的理由大体如下:考虑到前述两种意见各有道理,为兼顾两者意见,当事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单独的民事诉讼中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既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5]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提出了一种新的折中说。该学者认为,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既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权优先,法院为了及时结案以及其他审判上的便利可以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当然,刑事被害人则可以获得一些好处,例如:不交纳诉讼费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间接地具有一定的权力性质--人民法院量刑时要考虑被告人是否充分地赔偿被害人;刑事案件被害人也可以单独提起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刑事案件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但是私权优先,人民法院原则上不能为了迅速结案等理由去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并且在被告人不能充分赔偿被害人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影响量刑,在被告人较为充分地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则应当在量刑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考虑。这样一来,公权与私权,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益均得到了较为合理的安排。[6]这一观点与以前的折中说比较起来增加了被害人的选择权,似乎更加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三、笔者的认识
(一)对上述三种观点的简要评价
首先应当承认,否定说在我国目前占据着统治地位,不管其阐述的理由是否充分。附带民事诉讼毕竟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和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又的确规定了“物质损失”,因而精神损害赔偿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法律依据。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用司法解释或者批复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其法律权威不容置疑。在一个强调法制的社会中,各级刑事司法实践部门从未开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先例,这种法制精神毋庸置疑。但这并不能表明对现行的这些法律规定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