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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现代进路

  

  尽管正当程序在大陆法系得到极大的发展,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它与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和司法体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来看,英美国家较大陆法系国家更加重视正当程序。日本学者谷口安平在其《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一书中,对其做出精辟的解释,他认为英美法之所以强调程序胜于实体缘于英美法的法律机制,即陪审团裁判以及作为其前提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先例拘束原则,衡平法的发展。首先,陪审裁判由多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不谙法律,只要求具备初级文化即可,因此,他们的裁判”结果是否合乎客观真实无从检验,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间接支持结果的正当性“。其次,在法律的适用上,遵循先例的拘束原则,其前提在于当事人尽量找出有利于己的先例,并通过辩论说服法院予以适用。因为事实上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所以辩论的技术和程序就具有重要的意义{23}(p.4—5)。诚然,诉讼构造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对正当程序的追求有着深远的影响,但诉讼文化及其哲学思想在更大意义上决定着诉讼价值追求。美国自建国之初,自然法理论就渗透到美国法律思想深处,在独立宣言中,自然法的实质性原则被清晰地运用。而在同一时期稍晚阶段,英国和欧洲边沁的政府片论开创了欧洲法律实证主义的发端,在该书中,边沁对独立宣言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判。在随后法律思想发展过程中,法律实证主义在美国取得不小的进路,但从来没有撼动自然法的统治地位,特别是对二战的反思,进一步维护了自然法在美国法律思想中的霸主地位,新自然法和工具主义法律理论在美国与司法制度相互契合。在欧洲,近年来对自然法理论的兴趣重新抬头,与此同时,对法律社会学理论的研究也日益加深,但自然法理论从来就没有动摇过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社会学理论占据的法律思想统治地位。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社会学理论更多强调法律的统治意志和社会性,缺乏对正当程序的应有关注。


  

  三、程序正义的现代理论脉络


  

  从本质上说,程序正义是现代主义危机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现代主义的危机,特别是美国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危机的产生,人们认识到不论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多么地自命不凡,但是主体可能永远不能弥合自己与外在世界之间的裂痕。真理和基础性知识可能是无法获得也无法通过人努力去感知的,特别是社会伦理价值,由于摒弃了自然主义理念,价值不能再得自于抽象的推理,也不能从经验证据中发现。到20世纪30年代,知识分子发现,很难证明一套道德价值或文化信条要优于其他的道德价值或文化信条。所有的文化和价值都同样正确(或不正确){24}(p.212)。


  

  这种伦理和文化相对主义给法律和政治家提出了怎样才能具有合法地确定实体的价值和目标。法律现实主义试图通过扼杀法律内在道德性进而遏制民主来实现这一目标,他们假定,法律仅仅是法官做的事情,法律规则和司法推理是毫无意义的。很多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法律原理最多不过是将法官根据偏见,或者像哈佛大学教授卢埃林所说,根据法官的特定情境意识所作出的决定合理化。[19]法律程序学派在批判法律现实主义基础上逐渐形成自己的学说。朗·富勒(Ron Fuller)指出,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着法律内在道德性,法律内在道德的程序构成了法律之存在和力量的”一个基本条件“。1951年,亨利·M·哈特提出了”制度解决之原则“,他指出:”制度解决的原则表达了这样一种判断:作为正当地建立的程序的结果而正当地得出的决定……应当被接受对整个社会都具有拘束力,除非并直到它们被正当地改变了。“


  

  按照程序理论学派的观点,具体定义司法决策的过程被称作”理由充分的详细阐述“。理由充分的阐述要求法官总是为判决给出理由、以细致和自洽的方式表述这些理由、并且假定”类似案件应当类似处理“。法官必须是判决联系于相关的法律规则,并且必须以一种与先例保持逻辑一致的方式适用这条法律规则。理由充分的详细阐述指出了那些威胁到民主之中的法治的条件或过程,并且这些过程为中立的和非政治化的司法决策提供了一个客观的基础{24}(p.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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