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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者人身危险的制度防范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后,侦控机关在讯问过程中为了获取口供,可能会采取非法手段,使得嫌疑人在此过程中极易受到侵犯。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针对讯问程序设立了一系列有助于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的制度。例如,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衍生,目的在于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在广为人知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律师在场的权利被妨碍将导致讯问程序无效的后果。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在初级预审阶段,除非当事人的律师在场或已经合法传唤,不得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讯问当事人或者让其对质,除非当事人放弃此项权利。再如,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为了保障口供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在侦查讯问中建立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60条规定,内务大臣应当制定“关于警察局中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谈内容进行录音问题的行为守则;并且发布命令要求警官对涉嫌实施犯罪的人或有关命令里载明的涉嫌知悉犯罪的人的会谈内容或对进行录音的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行为守则的规定”,拉开了英国对侦查讯问实施同步录音的序幕。[2]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相关规定,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00-1条修正案第1项规定:“讯问被告,应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应全程连续录影。但有急迫情况且经记明笔录者,不在此限。”第2项规定:“笔录内所载之被告陈述与录音或录影之内容不符者,除有前项但书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为证据。”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为各国刑事司法程序的设计和运作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要求,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是确保刑事司法程序公正性、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在讯问制度完善问题上,应积极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靠拢。设立律师讯问到场制度,能够减小追诉方与被追诉方在诉讼地位和力量上的差距,与侦查权形成对抗,促进控辩平衡。在犯罪嫌疑人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律师可以协助犯罪嫌疑人行使权利,指导犯罪嫌疑人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同时,律师在场也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侦查程序的透明性,防止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来侵犯被羁押者的权利。律师讯问在场制度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知有权利委托律师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2)犯罪嫌疑人能与律师会见、联络,不受不合理的限制。(3)在侦查讯问全过程,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并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讯问行为。(4)律师可以对侦查机关的非法讯问行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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