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对南极大陆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7个国家都在其所主张的领土海岸外提出了领海主张,但都未确定在其主张的南极领土海岸的基线。1990年澳大利亚将南极海岸外的领海宽度从3海里扩展到12海里。然而,由于《南极条约》规定不得在条约有效期内对在南极的领土主权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因此澳大利亚将这一行为的效果限定为对本国国民和船只的管辖,而不适用于外国船舶。这反映出澳大利亚既不愿明显违反《南极条约》的规定,又不愿放弃《公约》的权利的矛盾心态。
1983年澳大利亚在其某些海岸建立了直线基线,但并不包括其所主张的南极领土。出于《公约》第76条关于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的目的,澳大利亚从1999年开始审查其南极的基线政策。澳大利亚现行法律规定:“根据国际法所建立的基线”适用于诸如南极领土等外部领土。从澳大利亚提交南极地区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的情况推断,此处适用的是正常基线。但具体的基线情况有待详查。
目前,南北两级都涉及到了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主张。1994年澳大利亚宣布在南极领土建立专属经济区,阿根廷和智利还主张了南极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2004年11月15日澳大利亚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划定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申请。该申请共包括10个区域,其中第2号区域就是澳大利亚主张的南极领土,面积为686 821 km2。尽管澳主动提出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此部分申请暂不进行审议,但毫无疑问,澳借此再次强化其权利主张。
在澳大利亚划界申请提出后,法国和挪威都已向澳大利亚表明,他们不反对将此类区域包括在澳大利亚申请的这一部分,但不能影响澳大利亚与上述各国的最终划界。美国、俄罗斯、日本、荷兰、德国和印度分别强调各自关于不承认任何国家对南极的领土主张,因此也不承认任何国家对南极大陆以外并邻接南极大陆的水下区域的海床和底土的权利。
新西兰在2006年4月19日提交的划界案中表示,这是一个部分划界案,“不包括属于南极的大陆架区域”。但新西兰将在以后就该区域提出申请。有鉴于此,日本、荷兰提交照会,强调新西兰在提交给委员会的有关邻接南极大陆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信息中所表达的意图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南极条约》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根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当存在陆地或海上争端时,委员会不应审议有关国家提出的划界案。显然,所有关于南极的领土主张都面临争端。因此,大陆架委员会不会审议任何国家提出的南极海岸外扩展大陆架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