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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空权利”来“反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及其变革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于建国前后进行的土地改革秉持的是土地的个人所有权。1950年《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土地的权利。尽管其后很快开始了合作化运动,但合作化和初级合作社仍然是建立在土地个人所有基础上的互助合作,农民可以随时退社。正如1955年10月11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所指出的:“我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现阶段一般地是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到完全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它还在基本上或在较大的程度上保留社员的土地及其他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而不是急于实现社员的生产资料公有化。”[4](P165-183)所以,合作社对于占有的土地,仅仅是公用,而不是公有,所有权仍属于农民个人。但集体化却是消灭了个人的土地所有权。个人在被迫把土地所有权转让给集体后,在集体中并不存在确定的份额,他必须作为社员留在集体中参加劳动,而不能离开集体,更不要说转让自己的份额或者要求解散集体并分回土地。显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建立意味着个人土地所有权的被否定。


  

  建立起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为了实施工业化战略,完成国家资本积累,国家不得不寻找一种能够化解土地所有权人的阻碍,以便国家权力可以对农村资源进行支配和摄取的路径。在建国初期,虽然经过土地改革,粮食产量有了很大的增长,但是,随着城市供应人口的急剧增加,以及国外粮食进口的停止,比之工业发展需要消耗大量的粮食原料,我国的粮食供应极为紧张。国家对粮食的征收和收购数由1950年的355亿斤增加到1953年的721亿斤,3年增加了一倍以上,但还不能满足城市的需要。[5]于是在1953年10月16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便决定实施统购统销。由于国家收购的价格远远低于生产成本进而影响到农民的生活,农民反抗相当普遍和激烈。甘肃通渭、贵州麻山、福建邵武等地都爆发大规模的农民反抗统购统销的事件。[5]此时,如何减少征收阻力,降低征收成本,就成了国家必须解决的问题。而否定农民的个人土地所有权,建立国家对土地及其产出的直接控制无疑成了实施统购统销、实现资源摄取的重要制度保障。周其仁指出,集体化经济绝不是农村社区内农户之间基于私人产权的合作关系,就其实质来说,它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权利的一种形式。[6]集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有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农村社会主义制度安排。农业集体化,不仅是社会主义理想的需要,也是粮食统购统销的需要,即国家控制粮食资源的需要。[5]


  

  通过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得以实现资源摄取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国家资源摄取的对象从个人变为集体代表,大大减少了谈判的成本。合作化完成后,统购统销的户头由一亿几千万农户变为几十万个合作社,大大便利了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合作社,国家向农村抽取资源的能力得到加强,因为按合作社的帐本进行征税和设定售量定额,远比对付数亿个分散的家庭容易得多。而这就是合作化发起的真正动因。”[7]


  

  (二)通过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否定个人所有权,土地及其产出的支配权利被集体领导干部所掌握。而这些领导干部,均由上级任命,实质上是上级政权的代理人,其贯彻的首先是上级的领导意志,而不是下属村民的意志。为了达到对集体财产的政治控制,集体实现了政社合一,集体的财产权被赋予给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社干部既是国家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又是集体财产权的行使者。例如,合作化期间作为范本并推行的《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案)》(1958年8月7日)就规定,公社按照乡的范围建立,一乡一社。实行乡社结合,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兼任公社社员代表大会代表,乡人民委员会委员兼任公社管理委员会委员,乡长兼任社长,副乡长兼任副社长,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兼任乡人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这样,集体的所有权最终就被政府工作人员所垄断。而政府工作人员所领导的集体的首要任务,也就不是为了实现集体成员利益最大化,而是最大限度地完成上级布置的资源摄取任务。


  

  (三)面对政治代理人积极落实政府意志,甚至不惜损害集体成员利益的行为,集体成员反抗的激励大为减弱,又由于退出权的丧失,集体成员为了生存,不得不唯命是从,政府最终扫除了集体成员对资源摄取的阻碍。由于私有权被否定,成员的利益被严重摊薄。用农民的话说,“100块的收入,我才有几毛?”如果农民个人采取反抗行动,其所有的成本却是由行为人个人承担的,这使得农民在面临资源摄取时基本采取一种无动于衷的态度,从而为政府官员的资源摄取扫清了障碍。1958年8月9日,毛泽东在山东视察时,曾经评价人民公社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8]所谓“便于领导”,强调的恰就是干部支配农民土地及其产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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