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说史范式
与前两种范式相比,学说史范式的提倡相对较晚,其与韩大元教授主持的项目有着密切的联系,围绕着该项目所出现的学术论文已达到一定的规模。尽管该项目的学术成果尚未结集出版,但是其方法论的觉醒却是有目共睹的。在这方面,韩大元教授的贡献尤其明显,其不仅是宪法学说史的提倡者,而且也是宪法学说史命题的阐释者。从其论述来看,其将宪法学说史视为一种区别于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等学科的系统化知识体系。其首先提出了宪法学说史的研究思路:“我们需要全面梳理百年宪法学说史的历史,找出经验与教训,在客观地评价宪法学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宪法学中国化’的进程。”[13]其次论证了中国宪法学说史的含义:“所谓中国宪法学说史,实际上是指中国学人对宪法的较为系统化、体系化的理论与观点在历史上的变迁情况。其概念与范畴可概括为:在空间上,它将研究视域限定于中国,由此区分于西方宪法学说史;在研究对象上,它将研究对象限定在宪法,由此区分于中国政治学说史、中国经济学说史等;在研究内容上,它将研究内容限定于学说,由此区分于中国宪法思想史、中国宪法制度史等;在时间上,它将研究视域限定于史,由此区分于中国宪法学说的问题性考察、专题性考察等。”[14]最后,其提出了宪法学说史的重要性,即“宪法学说史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宪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研究没有演化为一种宪法学说,如果在宪法研究上缺乏本土宪法学说的理论支撑和资源借鉴,那么国家的宪法发展与宪政实践必将面临着巨大的局限性。如宪法与宪政、宪法与法律、国家与社会、宪法效力等基本范畴的研究需要成熟的宪法学说史的支持。”[15]由此可见,这种宪法学说史的历史使命就在于为宪法学体系构建提供学说史的历史基础。那么,这种设想在研究过程中是否得到有效的落实呢?从目前所发表的论文来看,若剔除若干围绕宪法文本所展开的研究之外,其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宪政思想分析,即围绕着若干人物对人权、君宪、共和、立宪主义的认识所开展的讨论;另一种类型则按照法国、美国、日本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的影响来展开分析的,这种分析方法一般来说仅仅围绕某一方面而展开,如人民主权、分权等,但也有学者则从宪法译介情况来进行分析。若以目前研究来看,前一种类型似乎落入了思想史的窠臼之中,而后一种类型尽管冠以宪法学说之名,但是在论证思路上似乎依然没有脱离思想史的范式。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与许多学者没有意识到韩大元教授所提出的宪法学说史的主旨有关,也可能与受制于现有论文大多为笔谈的体裁有关。当然,简单地得出上述结论是容易的。况且该项目尚未结束,所以现在进行总结亦似为时过早。
二、成就与不足:宪法史研究三大范式利弊分析
对于上述宪法史研究的三大范式,理论上如何认识从目前来看似乎尚未引起重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范式已经为人们所固化了,并将之视为约定俗成的模式。正如王勇一文所指出的,“现有宪政史研究的线性思维模式和类型化方法不仅影响了对具体的史实的解释,同时也遮蔽了作为基础性和整体性思维发生作用的旧学政制观念”,[16]笔者以为,从学术发展角度来看,这三大范式在运用过程中既有成功之处,也有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