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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主体的营业能力

  

  如从更泛义的角度来分析,特殊类营业主体(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因营业行政许可或营业登记行为,其营业事项范围也有可能被限制。但此处所讨论的营业能力限制是特指营业主体资格取得之后因一定法定事实的发生而使其营业资格被剥夺或其营业权能部分丧失之法律事实状态,自然因营业行政许可或营业登记制度致使某些特殊类营业主体的部分营业权能被限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营业能力限制的范畴,而应属于前述的特殊营业能力之取得制度。[29]


  

  (二)个体型营业主体之营业能力的限制


  

  对个体型营业主体而言,其营业能力一则依附特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则决定于特定自然人的特定法律地位和法律身份;三则取决于个体型营业主体在开业登记或从业资格取得后之营业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导致个体型营业主体之营业能力被限制的情形主要有:(1)作为个体型营业主体的自然人被宣告为禁治产人,[30]或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2)作为个体型营业主体的自然人成为国家公职人员。(3)作为个体型营业主体的自然人之特定行业的从业资格失效、丧失或被吊销。(4)个体型营业主体因不法或不当营业行为而被国家行政机关科以营业行政处罚。(5)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发生。如作为个体型营业主体的自然人因刑事犯罪而被剥夺人身自由,就当然不能从事营业活动。


  

  (三)企业型营业主体之营业能力的限制


  

  在理论和实务上,企业营业能力限制是一个很容易与企业终止混同的概念,因为企业营业能力限制有时往往会导致企业终止这一法律后果。企业营业能力限制在我国目前有如下几种情形:(1)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直接法律效力是终止了企业的营业资格,使企业丧失了继续营业的可能,因此,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已不具备营业能力,如继续从事营业活动,则属非法营业。但丧失营业资格的企业,其主体资格并未当然丧失。[31](2)吊销企业许可证。吊销企业许可证是对企业从事一定范围内生产、经营资格的限制或禁止,企业在不重新获得特定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得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其实质上是限制了企业的营业能力,并非消灭企业的主体资格,甚至也不必然地使企业丧失营业资格,并不当然产生企业终止的法律后果。(3)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停产整顿是对企业营业行为的一种限制,它在一般情况下不涉及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与企业终止的区别更为显著。(4)企业被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企业被宣布为市场禁入者,是限制或禁止企业从事某一领域营业的资格,是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定,它包括定期的限制、禁止与永久的限制、禁止两种。宣布企业为市场禁入者,并非消灭企业的主体资格,甚至也不当然消灭该企业的营业资格,它只是限制了企业在某一市场交易领域的营业能力。


  

  五、营业主体之营业资格的注销与营业能力的消灭


  

  (一)营业主体之营业资格的注销本质上是营业主体之营业能力的消灭


  

  营业主体之营业资格的注销,其法律意义在于特定营业主体已丧失营业资格,亦即其已不再具有营业能力。企业营业资格注销行为的完成,所消灭的是该企业的营业能力,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作为营业主体的企业之营业资格已不复存在,其具体表现为:(1)企业解散与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再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性活动。(2)企业营业资格注销登记行为的完成,则消灭了该企业的营业主体资格,也就意味着已不具备合法营业的可能性。(3)企业注销登记行为完成后,不得再以该注销的企业之名义从事营业性活动,如再以该企业之名义所进行的营业则属非法营业。


  

  (二)营业主体之营业资格的注销并不当然消灭了其民事主体资格


  

  从理论上讲,营业主体之营业资格的注销,所消灭的只是作为营业主体的营业资格,而非当然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更非消灭了营业主体的人格。对个体型营业主体而言,其营业资格被注销,其所丧失的只是该自然人特定的营业性投资主体资格或独立的营业主体资格,其进入营业领域之前原有的民事主体资格和独立法律地位并未当然丧失,其自然人人格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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