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由于以公司企业为代表的组织型营业形式的兴起和普及,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和人格制度就为投资主体与营业主体的分离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而在营业准入制度的安排下,由于某些特殊民事主体成为营业主体受到法律或政策明确的限制或禁止,从而使其营业权利不得不止步于营业性投资阶段,投资主体与营业主体的分离又成为社会和谐和公共安全所必需。
三、营业主体的营业资格与营业能力
(一)营业主体的标志就是特定民事主体获得营业资格
营业主体即为有从事营业活动之资格的特定民事主体,营业主体与投资主体虽同属商主体的范畴,但与投资主体相比较,营业主体的标志在于其具备或获得了营业资格,可以直接从事营业交易和经营性活动,某些特定的投资主体虽然因其进行了营业性投资已进入了营业领域,但由于其不具备营业资格或不能具有营业资格,而不能(如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者不需要(如股东)直接从事经营性活动。
营业主体资格的取得有三种典型的方式:即自由选择取得、职业资格认定取得和营业登记取得。
1.营业资格的自由选择取得
营业资格的自由选择取得是基于民事主体应然的营业权利无须通过营业行政许可也不必进行营业登记,就可自主地、直接地从事营业活动和进行营业交易。营业资格的自由取得方式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自由主义的营业准入制度范式下,国家或社会公权力对营业事务不进行任何干预,营业作为纯粹的私人行为可自由进入或退出;二是在准则主义或许可主义的营业准入制度范式下,某种小规模的营业或特种营业,不需要取得营业行政许可或不需要办理营业登记,如《日本商法典》第8条规定,小商人可以不进行商业登记。[18]《德国商法典》也有关于可免予商业登记的“自由登记商人”之规定。[19]我国台湾地区“商业登记法”第4条规定,摊贩;家庭农、林、渔、牧业者;家庭手工业者;合于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其它小规模营业标准者,为小规模商业,得免依本法申请登记。[20]我国内地有关工商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农民在集市贸易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从事商品贩运的摊主和行商、从事农业专业化生产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21]均属此类。
2.营业资格的职业资格认定
职业资格认定,即从业资格的取得,主要是指自然人的从业资格许可,即自然人如从事某些须具有一定专业性、技术性、标准性要求的营业,就须取得该营业领域或行业的特定从业资格,方可进入该营业领域进行营业。营业从业资格许可是营业的专业化、职业化、技术化、标准化的内在要求,也是营业最大化和营业风险有效控制所必需。一般而言,诸如执业律师、会计师、执业医师、建筑师、资产评估师、保险中介人、精算师、证券从业人员等,[22]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职业要求,特定自然人如未取得该营业领域的职业从业资格,就不得进入该领域从事营业活动。而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自然人取得特定职业资格,就可独立开展该职业领域内的个体营业,就意味着取得了特定行业的营业资格。目前,我国已在执业律师、会计师、执业医师、建筑师、资产评估师、保险中介人、精算师、证券从业人员等10多个领域推行了全国统一的营业从业资格认定或许可制度。只是我国目前的自然人职业资格还不能自动转换为特定行业的营业资格而已。
3.营业资格的营业登记取得
严格说来,在自由主义的营业登记制度范式下,营业主体资格取得无须经过营业登记,因此,营业登记只存在于准则主义或许可主义的营业登记制度范式下。其中,在许可主义的营业登记制度范式下,部分营业主体资格的取得还需要取得营业行政许可。[23]我国营业主体走过了由普遍主义营业行政许可向例外主义营业行政许可过渡的历程。2005年10月27日的《公司法》修正案,所奉行的是典型的例外主义营业行政许可模式。目前在我国,除少数营业主体的营业登记须履行营业行政许可程序外,绝大多数营业主体的营业登记已不需要取得营业行政许可。在准则主义或许可主义的营业登记制度范式下,业经营业登记的民事主体[24]就依法取得了营业资格。[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