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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国家所有权保护和救济的新途径(上)

  

  (四)人民参与救济的途径缺乏。我国的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代行国家所有权,因此救济权利也几乎由行政部门垄断了,国家所有权的真正主体——全体国民却没有启动救济的途径。虽然《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如果相关的部门不作为,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救济几乎是不能起到什么效果的。这种几乎由行政部门垄断救济途径的法律制度安排是极为有害的,如果只有他们才能启动救济程序,这种制度就是不符合国家所有权内涵的制度;如果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国家所有权的真正权利人,在国有财产遭受侵害时都只能作为旁观者,不能采取任何行动,这在法学理论上是无论如何都讲不过去的!更何况,行政部门作为国有财产的管理者其实就是国有财产的最大损害者,让他们去以已诉已,这也显得很荒唐。


  

  从国有财产保护和救济现状所暴露的问题来看,我们觉得有两点亟待解决:一是要赋予国家以民事诉权,这种权利应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二是使全体国民在国家所有权遭受侵害时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这种诉权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代表国家行使的)。惟有赋予国家以民事诉权,才可能使国家所有权在私权领域得以解决,回归物权的本来面目;惟有使全体国民拥有诉权,才能体现国家所有权的制度内涵。基于这两个方面的思考,我们认为,采用公益诉讼制度来保护和救济国有财产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三、公益诉讼的尝试


  

  国家所有权制度完善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如何通过建立和健全民主和法律制度而切实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14]。从上面两个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能很好地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这些制度安排没有达到设立国家所有权制度的目的要求。在这种法律制度下,作为国家所有权的真正主体——全体国民却没有表达自己意志和利益的途径。这也许就是造成国有财产保护效果很不理想的关键因素。主要表现在当国家财产遭受侵害时,国民没有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我们认为,国家所有权制度的缺陷可以用公益诉讼制度来得以解决,即把诉权赋予给全体国民或者其他一些主体,在国有财产遭受侵害时,这些主体能够提起诉讼。惟有这样,才能使国家所有权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最大限度地体现全体国民的意志和利益。


  

  公益诉讼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的司法活动[15]。公益诉讼制度肇端于罗马法,在罗马诉讼程序中,有私益诉讼(action esprivatae)和公益诉讼(action espublicae populares)之分。前者乃为保护私权而设,仅特定的个人方可提起诉讼;后者乃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凡市民皆可提起。在罗马法中,公益诉讼又分为市民法公诉和大法官法公诉。市民法公诉是由市民法所规定,被告所付的罚金归国库,但起诉者可得一定的奖金。大法官诉讼为大法官法等谕令所规定,被告所付罚金,归起诉者所得。如果对同一案件有数人起诉,则由法官选择一人为原告[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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