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功能兼容程序的探索
实际上,要充分发挥信访制度的双重功能,就不能仅仅挖掘纠纷解决功能的辅助政治作用,更应深入探索如何使二者更好地兼容于同一个信访处理程序中。这就必须使利益各方和一般民众都获得有效的代表,或者更切合现行制度框架,以相关拥有决策权的行政机关“代表”公众作政治决定。因此,在信访制度运行过程中得以有效地表达意志和参与决定。使公众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到信访制度中的安排,在当前框架下可以有三种基本的安排:其一,直接使公众参与到信访事项解决程序中,或直接在公众中产生参与程序的代表,这一安排实质上就指向某种形式的信访听证机制;其二,通过既有的体制内代表(人大代表)参与到信访程序中,并且与其质询、罢免等权力直接关联而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这可以概括为“人大集中接访”制的设想;其三通过行政机关的全面参与来兼容两种功能,参与机关包括事项所涉及的所有政府部门,这种安排可以以当前的联席信访设想为代表。
1.信访听证
在各种可能的兼容程序中,信访听证是已经开始获得现实运用的程序。现行《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信访听证制度的功能获得学界的普遍肯定,但这一条款下开展的信访听证制度的当前运作状况却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例如有学者认为,当前的信访听证制度存在几大不足:一是适用范围、尤其是信访发起人的听证程序启动权缺少明确的界定;二是有些地方的信访听证组织者和主持人难以保证公正性;三是办理听证与复核听证的关系纠缠不清;四是信访处理意见与听证程序缺乏衔接、效力不清;五是法律责任规定粗疏,缺少对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的规定。[5]这些不足之处亟待克服,但可以预见的是,信访听证制度将成为未来信访制度的重要子制度。就目前信访听证制度在一些地方已发挥的功能看,可谓法律/准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功能都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挥。[6]
2.人大集中接访
人大集中接访的构想可以说是直接将信访的法律/准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功能紧密结合的一种制度设想,这种制度由人大(可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集中处理信访事项,并依托国家或地方权力机关字之身份作出政治性的决定,并以其重要的政治权力如质询、调查、罢免直接纳入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中;如果所处理的信访案件不产生外部性,则仅处理个案;如果涉及政治对行政的监督问题或引致政策文件甚至法律规范修改的需要,则依职权启动相关程序。当然,这只是一种制度设想,可能运转的配套制度要求较高而只能在较远的未来实现。但这一设想也反映出两种功能的进一步兼容并非不可能,它们甚至最终应该获得更好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