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完善政治属性的功能定位呢?更好的出路不是把信访制度的政治属性按照协商民主或其他版本的民主理论模式生搬硬套地改造,而是看到问题的本质。既然信访制度的政治属性与法律属性纠结在一起,而且其政治功能的不可替代性(由部分子功能的独特性构成)很多时候正是因为其纠纷解决属性带来的———例如前面所述的事项重要性筛选功能、对特定党政人员的个案监督功能、对疑难决策提供重要的、切身的经验信息和意见的功能等子功能,当前都深刻地依赖于其法律/准法律属性;并且,无法化约为典型纠纷的信访事项本质上都与各方利益冲突相关,可以与如今的纠纷解决共享一套处理程序(例如信访听证)。因此,最佳的出路应当是把信访的政治功能融合到其纠纷解决功能中,从而调整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
三、融合政治属性的法律属性:信访作为特殊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位
将信访的政治属性融合到法律属性、更准确地说是纠纷解决属性中,要求一方面将典型纠纷解决机制的部分“副产品”(辅助功能)予以放大,以发挥其必要的政治功能;另一方面还要求建立纠纷解决功能和政治参与功能可以兼容的一些程序。这就要求进行两方面的分析。
(一)纠纷解决机制辅助功能的扩展
典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至少有两种重要的辅助功能未被这一机制本身所挖掘:其一是纠纷中所包含的丰富信息而蕴藏的信息功能;其二是纠纷解决过程及结果有时具有可普遍化的性质,通过纠纷解决过程可以确立或调整某一领域的某些具体政策,即其事务类型化可能性所蕴藏的政策功能。往更远的层面看,纠纷解决机制还可以有政治整合功能,通过将有关事项处理程序上建立相关主体的常规联系和协商渠道,可以达到政治互动和利益整合的目的。
1.信息功能
信访案件包含丰富的信息,除个别案件的指向特定对象的重要相关信息外,大量信访纠纷所反映出来的统计信息在总量、指向部门、受理部门、问题领域、事务类型等指标上的特征值及其变化趋势完全可以成为决策参考的重要指标。如果有关机构能充分挖掘信访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将对公权力行使有若干重要益处:首先,这些材料提供了政策制定与重大事项决策的部分信息,有时甚至是来源独特、具有特殊价值的重要信息;其次,这些材料能反映相关政治和行政领域的疑难问题,能使决策者预作充分准备,并且这一领域案件的解决将对相关政策的形成一种参考;再者,这些材料能提供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职务履行情况的监督信息和线索,便于党政相关监督部门进行专项监督;最后,信访事项和内容的变动也折射出相关领域问题解决进度和成败,为政策的调整与变动提供了一个检验机制。因此,信访制度的信息功能十分重要,应当获得充分重视,并指定相关部门(例如统计部门)进行专门的“信息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