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基础出发,信访制度功能定位要求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最大可能地兼容当前信访制度已发挥的正面政治属性功能和法律/准法律属性功能? (2)在法治轨道下,哪些呈现法律/准法律属性的功能可以获得更为规范的调整和定位?(3)哪些政治属性的功能应当纳入法治轨道,并在功能定位上加以规范化?这几个问题直接自信访制度的性质引申而出,是本文接下来需要探讨的主题;为了讨论清楚这一主题,首先需要完整地阐述信访制度由以立足的、一直发挥着作用的政治功能。
二、政治属性的功能定位:不可忽略的考量
信访制度目前发挥的政治功能大致有如下几点: (一)监督功能。信访制度建立之初就将民众对行政的监督作为一个重要部分(但不限于对行政的监督),除直接指向特定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与作风问题的信访事项外,几乎所有纠纷解决型信访事项都附带有监督特定负责部门与政府职员的功能。(二)信息汇集功能。信访制度客观上为政府活动提供了大量信息,既构成包括各领域决策所须依据的信息来源之一,又对当前政策制定与执行效果提供信息反馈,其中信访统计正日益成为政府运作中一个重要的信息系统。(三)民主参与决策和行政事务处理的功能。信访制度本质上包含民主参与的政治属性,有的信访材料直接提出了政策调整的意见或处理行政事务的建议,这些意见或建议常常直接来源于特定社会问题的核心地带,至少可以为决策提供一个异于政府机关的参考视角,在更进一步的层面上许多建议可以成为有效行动方案的备选项。
这几点功能很容易被实务工作者和学者注意到,但却很少为之寻求一个深入的理论基础作支撑,在法治进程的张力下(更具体而言,是在把信访化约为一种特殊纠纷解决机制的呼吁下),必须首先说明何以信访的政治属性及其功能不可取消,甚至应该受到更充分的重视和更有力的保障。这必须将信访制度置于我国的宏观政治制度下作整体理解。
信访制度是人民民主模式下增强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机制,这是宏观层面上的最重要背景。在人民民主模式下,当前民主和公民权利话语的勃兴已经使民主合法性成为政治合法性的一个构成部分,民主合法性的关键在于民众意志能产生有效的政治回应,因此,种种增强民主合法性的机制,例如信访制度,都需要得到巩固和加强。如果抽掉信访制度,其他民主机制在不动整体框架的前提下,又补充不了那么大的政治沟通与回应的功能缺口,这将产生政治合法化能力结构上的缺陷,这一结构性的缺陷由于其结构的特殊性,是很难有其他合适的机制来填补的;即使有这样的机制,实质上也是信访制度的某种变形,完全可以通过改善现有信访制度来承担它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