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文本对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规定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二,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望文生义”是不可取的,理解宪法文本的内容时还是应从宪法的整体规定而非断章取义地理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例如,宪法在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第七节并列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权作出规定,而在此之前已经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机构的地位和职权作出规定,更加明确地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因此,宪法文本上的安排表明了这样的基本事实,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需要两个基本前提:一是检察机关是在权力机关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并列的法律监督机关;二是检察机关不是全面监督法律实施的机关,也没有去“统揽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由权力机关授予并受权力机关领导和监督的[9]。由此可见,我国的检察机关并不隶属于行政机关,相反,还是它的监督机关,两者之间是独立而又制衡的关系,难以相互代表[8]486。对此,有学者明确指出:“行政权力的设置,其根本目的即在于进行公共管理,行政机关是保护公共利益的当然责任者。”也有人直言不讳:“检察院究竟有没有(资格)代表国家主张国家的财产权等方面的民事权利;换言之,假如国家并没有正式委托某地的检察机关作为它的诉讼代理人,后者是否有权越俎代庖,自任原告?”[8]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