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隐瞒事实真相”侵财定性思辩

“隐瞒事实真相”侵财定性思辩


韩天龙


【关键词】隐瞒事实真相;侵财
【全文】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罪状看,两者的区别似很明显,然实践中诈骗与盗窃交叉的行为纷繁复杂,分歧依然存在。通说认为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愿交付)财产”构成要素。即财物占有者“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交付)财物”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反之,财物占有者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财物被他人秘密窃取的,则应认定为盗窃罪。司法实践中,盗窃与诈骗犯罪均可能发生被害人把财物“交给”被告人的表现形式。那么,在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情形下,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时,对行为人究竟如何定性,是盗窃还是诈骗?本文以两侧案例作一粗浅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共谋采用 “弄磅”(即在磅秤上做手脚,使磅秤显示的重量小于实际重量)方法收购某公司不锈钢废料,后4次收购废旧不锈钢边角料,骗得某公司不锈钢废料158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


  

  [案例二]被告人金某某经人介绍以每斤4元的价格向某垂钓中心销售鲫鱼。被告人金某某将1300斤鲫鱼运至该垂钓中心,先用自带铁皮桶称量,满桶鱼重49.7斤,并与垂钓中心约定以此为标准计算每桶鱼重量,后被告人金某某乘隙在铁皮桶中放入夹层网筛,计过数111桶,双方商定,以105桶计重,垂钓中心付鱼款人民币20800元,实际多付人民币1万余元。


  

  在以上案例中,行为人均实施了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即隐瞒了不锈钢废料或鲫鱼的实际重量,表象上使被害人陷于认识的错误,也“交付”了财物或对价,但仔细分析两案“隐瞒事实真相”及“交付处分”的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影响着行为人犯罪的构成要素。


  

  首先,被害人“交付”的认识基础不同。对于案例一的“自愿交付”,从现象看,每次被告人收购废钢料都是经过某公司人员称重确认后运出的,具有“自愿交出”的行为表象;但是,该公司并不清楚被告人每次多运出了不锈钢废料的事实。对于多运出的不锈钢废料,某公司缺乏认识,其“自愿交付”的认识基础仅仅是称重显示的废钢料,并不包涵被告人隐瞒事实真相部分。而案例二“自愿交付”的认识基础,虽与案例一表象上有相同之处,但垂钓中心人员确系基于错误的认识,误认为被告人交付的是足重的鲫鱼,其自愿支付对价的认知是实际鱼重与虚构鱼重之和,即被告人隐瞒事实真相的全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