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由于检察功能日益丰富已成为世界各国司法体制发展的一般趋势,同时我国检察机关公益代表的立法确认,以及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近年来公益诉讼探索等方面所积累的经验,特别是社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诉的认同,确认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公诉权力是适当的[14]。在公益诉讼涉及的利益群体较为广泛而单个起诉主体力量薄弱而被诉主体具有强势性,起诉机制受阻,或国家自身利益受损,诉讼无特定原告或无人起诉等情形下,国家公权适时介入,以自身力量和优势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必需。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参与诉讼,不仅能使违法行为处于严密的监督和有效遏制之下,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还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起诉标准的统一公正,避免私人起诉可能产生的保护和滥诉弊端,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随着社会经济运行日趋复杂以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均呈扩大趋势,其职能普遍从刑事诉讼领域扩大到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开始比较广泛地干预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民事和行政诉讼[15]。因而,设立民事公诉制度,既符合现代各国检察机关的发展趋势,也是弥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的需要。
其三,在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诉符合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要求和现实条件。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检察行为活动的方式和内容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行为所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是最适合的代表国家和社会公益的诉讼主体。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较为妥当。其次,检察机关本身具有诉讼性基础。我国检察机关在业务上现有的大部分职能都与诉讼相关,检察机关拥有一批数量可观的检察队伍,他们熟悉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并拥有强大的诉讼资源和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同时,检察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比一般个人或者团体更容易开展案件的调查、取证、提起诉讼和出庭辩论等工作。由检察机关担当起诉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职能是较为现实可行的策略。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在我国的定位
(一)现有诉权理论及其困境
现有诉权理论是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主要的理论障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职权主义色彩强烈,当事人适格为诉讼成立的必要要件,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受到法院严格的司法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的起诉行为无法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必须经由法院进行一定的实体审查程序认可后才予以开启,其条件之一即要求起诉的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被认为是构建民事公诉制度最大的制度障碍。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司法实践看,许多有益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都受到了人民法院“直接利害关系”的质疑,而难以进入诉讼程序。即使法院认可并受理的案件,在法庭辩论中,检察院的原告资格也往往成为辩论焦点。正是由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上述尴尬,致使这项业务的开展困难重重。1997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参加的民事诉讼案件共200余件,其中相当部分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真正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只有90余件。就是这些数量相当有限且社会效果极佳的民事公诉案件,在公诸于社会之后,仍无法摆脱“有益不合法”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