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经济一体化、法律全球化的总趋势要求我们必须进行司法改革。当今世界,现代科技迅猛发展,传播手段快捷,经济一体化、政治区域化和法律全球化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经济的全球化这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带动了世界各国立法、司法的趋同和全面改革。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期,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蓬勃发展,世界一些主要国家相继开始了司法改革,许多国家出现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司法改革潮流。日本1999年宣布进行司法改革,并为此制定法律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特设专门机构——司法改革制度审议会。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审议,公布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后政府以此为蓝本向国会提出的改革实施方案获国会通过。法国1997年宣布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由司法部提出统一的改革方案,由国民议会以法律的形式对改革方案予以确定并逐步落实。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对已实行70多年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1991年10月24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的《俄罗斯司法改革构想》,是改革的纲领性文件。1994年底,又成立了负有咨询、协调性质的“俄罗斯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如果说,西方国家的司法体制和制度是在经历了几个世纪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之后才最终被确立的,而今天仍然有改革的必要,且是在既定成熟的司法理论指导下进行的改革的话。那么,我国目前在转型时期所进行的对整体司法体制结构性或制度性的改革,其必要性则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国外各种司法理念的输入、半个多世纪来世界各国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趋同、我国对一系列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加入;国际司法组织的参加及司法活动的合作??都要求我国的司法有所回应。
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规则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影响更为直接,大量跨国纠纷和涉外诉讼,要求我国遵守国际社会公认的司法准则,而这对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挑战是全方位的。此外,国际社会为消除差异,根据司法的规律,在长期反复探索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基本原则”、“最低限度标准”等规则,要求各国予以遵守。这一切都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现有司法与国际司法标准的差距,对现行司法体制和制度进行重构。当然,法律全球化只是一个进程,一种趋势,并不意味着全球的法律都会趋同一致,更不意味着国家主权的消失。
四、司法改革的可能性
(一)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是司法改革得以进行的最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党的“十五大”报告为深入进行司法及其体制改革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而且也为司法改革的进行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障。与此相适应,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理念的提出和实践,无异于为司法改革这趟快车在拓宽道路的情况下,又全线点亮了绿灯。
(二)司法改革顺乎民心、合乎民意,这是我们最终完成司法改革大业最重要的社会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的逐步推进和政治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加上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对司法公正的期望与日俱增,司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当前,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在实现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已形成了共识,对司法改革必要性的普遍认同引发了全社会发自内心的对司法改革的关注与共鸣,各行各业都愿为司法改革献计献策,并尽其所能积极投入到司法改革的大潮之中。这一切在客观上营造了司法改革的社会氛围,不会因司法改革影响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