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改革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
(一)现行司法已成为中国走向法治的瓶颈。从宏观上看,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提出了实行法制的要求,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规划和2010年发展纲要》首次正式以文件的形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理念,次年党的“十五大”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此作为基本国策写进了《宪法》。虽然“法制”与“法治”仅一字之差,但“法制”与“法治”的含义却不尽相同。对于“法治”除了从工具,即用法律手段进行治理意义上来理解外,今天应强调把“法治”与“人治”作为民主与专制两种对立的政治体制来理解。前种意义上的“法制”对历史上任何类型的国家都是适用的,后种意义上的“法治”的核心便是法律之上。然而我国司法的现实环境和条件尚不足以使其承载法治社会的应然的使命。
具体地说,在我国尚未全面开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情况下,这种政府推进型的市场经济和法治,不同于西方国家社会演变型的市场经济和法治。西方国家强调限制政府权力,以防扰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则居于主导地位,特别是转型时期,政府始终掌握着很大的权力,包括对资源和资源的配置权。于是,公权力变成私权力的现象便应运而生,腐败问题由此产生并愈演愈烈。仅1992年10月至2001年底,全国纪检委共立案150万件,共处分党员干部139万多人,其中县处级47104人,地厅级3926人,省部级106人[19]。2003年12月至2004年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62032件,结案16060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483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5916人,厅(局)级干部415人,省(部)级干部15人[20]。仅2004年9月之前的3年内,北京市检察院查获的厅局级贪官就有114名[21]。
权力与腐败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这已是千古不变的定律。面对上述现象,人们把全部的希望寄托于惩治腐败、实现全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但可怕的是,司法这个惩治腐败的最后屏障已经在不同程度和部位上先行腐败了。我们不妨看一下1988年以来法院违法违纪和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统计情况(见下表)[22]:这些问题今天依然存在。就在刚刚进入本世纪以来的几年中,广东、辽宁、云南、广西、湖南、黑龙江、海南等地的高级法院院长、副院长相继因违法犯罪被披露于报端。与域外一些国家司法人员的情况相比,我国司法腐败的情况令人担忧。新加坡从独立至1994年没有一名法官犯罪;德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也没有听说过法官因犯罪而被免职[23];美国自独立以来200多年间,联邦三级法院的法官被弹劾的只有10人,其中5人被判无罪,4人被判有罪,1人提出辞职[24]。
20多年前,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我国的法制被启动。随着“有法可依”这个法制首要问题的初见成效,人们看到了法治的希望。然而,立法必须借助司法才能兑现。应当承认,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阳光的地方就会有阴影。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中出现一些问题也属正常。但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司法中的不公、腐败现象屡屡出现,让民众对司法大失所望。“吏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25]这也正是人们在依法治国问题上将思考重点转向司法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