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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动因检视

  

  事实上,以我国现有的审判力量和审判任务之比来讲,二者间不应形成如此大的矛盾。我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法院审判人员人均年结案在30件上下,而同期的美国,地区法院的法官年人均结案没有低过400件,上诉法院没有低过200件的。到1995年,分别达到470件和331件[8]。我国台湾地区1986年各级法院共审结1157585件案件,人均年结案约886件[9]。显然,问题只能是我国司法体制自身所致。


  

  其次,诉讼案件处理的结果让司法面临巨大的尴尬。对此,我们不妨通过几组数字来说明:一是法院结案、群众申诉、法院复查改判的情况。自1998年—2002年,法院每年结案都在600万件以上,仅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就达4224万件(人)次。2003年全国法院结案569万件(另结执行案234万件),而该年向法院提出申诉397万件(人)次,在法院复查的112万件中,改判5805件,占生效判决总数的035%。2004年全国法院结案572万件,(另结执行案215万件),而当年仅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665件(人)次,地方法院共办理来信来访422万件,再审纠正16967件,占生效判决总数的0334%。二是自1998年以来,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与法院再审的情况。1998年—2002年,仅法院审结检察机关再审抗诉的案件66757件,改判14956件。2003年,检察院再审抗诉13308件,法院经审理改判3006件,发回重审397件。2004年,检察院再审抗诉11854件,法院改判的2930件,发回重审470件[10]。三是再审案件的立案率与维持率成反比。再审案件的立案率逐年上升,至1999年已经达到全部案件的25%[11];而这类案件的维持率却逐年下降,1994年—1999年6年间,再审案件平均维持率分别为:46%、42.3%、38.5%、35.3%、28.1%、26.6%。6年几乎下降了一半[12]。上述数据均不包括向检察院、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的涉诉上访,否则,情况更不容乐观。如果我们再把视线移到错判的具体个案,则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其错案程度已达到了司法历史上冤枉之新高[13]。虽然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这些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明显的当数处理申诉、上访和再审工作机构上的变化。20世纪80年代中期,原本依附于法院内部行政机构的“信访接待室”被赋予了审判职能,升格定名为“告诉申诉审判庭”,专门负责对本法院各业务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再审与纠正,随着该工作量的增大,20世纪末,该庭又被一分为三,演变为“立案庭”、“刑事审判监督庭”、“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庭”。客观地说,这种以“立审分离”为目标的机构设置是否称得上“改革”尚有待进一步探讨,但其对上访、申诉、再审问题的解决可谓用心良苦,周到细致。但上访、申诉、再审的严峻形势并没有因这些举措而扭转。


  

  最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管理体制尚需完善。就我国法院队伍的现状看:第一,法官与总人口的比例偏高,造成机构庞大,效率不高。全国法院现有30多万人,其中法官近22万人。据1999年统计,当时我国拥有11266亿人口,审判人员14万,法官与人口的比例为1:8300。英国同期人口为0258亿,有正式法官500多人,法官与人口的比例为1∶11万。美国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最高法院分别有法官5-9人和9人[14]。美国联邦系统具有法官不到1000人。即使是我国的台湾地区,1986年共有法官1306人[15]。其人口与法官之比例为1:18348。按人口之比,中国虽是世界上法官人数最多的国家,但其诉讼效率却并没有与此成正比。相反,众多的法官有时恰恰意味着资源的浪费。而低效率的司法本身就是对公正的亵渎。第二,法官整体知识结构偏低,分布不均。1983年全国法院有干警15万人,其中大专文化程度仅7%,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不足3%。1985年法院创办业余法律大学,10年培养法律大专人员13万。1997年法院25万人中,本科占5、6%,研究生0225%[16]。而2003年最高法院硕、博士已达到该院法官总数的47%;但同年江西省全省8000余名法官中,却无一名博士;2002年陕西省尚有29个基层法院无一名本科生[17]。第三,法官职业化得不到保障。一方面,在管理体制上,我国对司法人员采取的是“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地方人事部门为司法机关配备人员时常常对专业考虑不够,客观上造成了许多司法人员在整体上品行学识参差不齐,难以适应公正司法的需要。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司法人员的评定、考核侧重于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而对品行素质的教育和重视不够。笔者认为,品行是司法人员之基本,也是政治素质的基础,而且品行素质的培养较之业务素质的培养要难得多。1995年7月,《法官法》施行,要求法官必须本科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但1998年初换届的16位高级法院院长竟有一半未学过法律[18],且均来自行政部门;同年,法院仍有近30%的法官没有达到法律大专程度。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考取资格的人大多进不了法院,进法院的人仍大多没有资格。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倾向,使得法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难以得到有效提升,而这又反过来成为司法不公乃至腐败等功利化现象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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