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改革动因检视
姜小川
【摘要】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均提出要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正确认识采取这一重大举措的动因,乃推进司法改革之基础。该文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司法改革的缘由从必要性和可能性方面进行了多方位的探讨。
【关键词】司法改革;动因;必要性;可能性
【全文】
正确认识司法改革的社会缘由,对从理论上指导司法改革,总结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全面推动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探讨:
一、司法改革是现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根本动因。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告诉我们: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1]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的方针。自此,我国开始了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继而又从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1994年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而基本上依据建国初期的政治设计和司法理念建立于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现行司法体制,远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经济情况。新的经济体制与原来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要求司法体制作出相应的调整。加之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许多以前没有的市场主体的责、权、利逐渐为立法所明晰,也需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落实。而且,这种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也必然引发多重矛盾和冲突,迫切需要有一种较之以前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来解决。同时也要求司法机关改变原来官方的角色,代之以社会各方利益主体都能接受的中立裁判者形象。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
(二)司法改革是我国司法发展完善的应有之意。司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随着国家和法的出现而出现,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完善的。司法产生的意义在于,它使人类告别了“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私人复仇方式而代之以当事人之外的国家的裁决。但在我国古代,一方面,“司法”具有主管、执掌法律实施之意。另一方面,“司法”又是一种专掌刑法或狱讼官吏的官名[2],直到清朝末年,新生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开始出现,迫使清廷变法修律。这场改革以引进西方法律文化为基本内容,并仿照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制定了新型司法制度。虽然这些司法制度未来得及实行清王朝就垮台了,但其毕竟首次将近代意义上的司法概念引入了中国。此后近百年间,中国司法制度一直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状态下发育。司法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这个时代的烙印。倒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创立了许多土生土长的司法制度,至今对我国司法制度颇具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