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建立符合程序正义标准的法律程序,是审判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保证。在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下,法官在诉讼程序中占据主导地位,既不能限制法官的恣意又压抑当事人的选择。
这样一种缺乏中立、公平和透明度的程序模式与法院在社会发展中的新功能、新角色位置是不相适应的。现代社会的发展,必然导致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顺应机能扩大的要求,加强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是审判公正性得以实现的重要标志。当越来越多的纠纷转向法院寻求强制解决时,如何在制度上保证其正当性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现代法治国家民事诉讼的主流趋势是树立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并给予充分的保障,以方便当事人接近、利用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程序正义关于形式公正和人格尊严的价值要求无疑是符合这一趋势的。因此,建立一种能够使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具有充分而对等的发言机会,从而使决定更容易获得人们共鸣和支持的程序过程,不仅是程序内在价值的要求和体现,同时也是审判制度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以提高效率作为出发点,而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这两者虽然在法律价值上可能有所冲突,但从总体上看,高效的法律程序同时也必须是正当合理的。例如,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要求法官主动承担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任务,因此在很大程序上影响了法官裁决的效率,同时也因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融为一体而为法官的恣意和专断提供了可能。而通过审判制度改革,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承认和尊重,由当事人面对面地进行质证、反驳和辩论,提出事实和证据来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断。这样的一种程序保障机制,不仅减轻了法官的负担、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使当事人切实地参与到决定的制作过程,避免法官过早地形成对案件的主观判断,从而保证案件结果的正当化。进一步来讲,正义的程序甚至可以保证案件裁决的最终有效性。一般说来,人们诉讼的初衷总是着眼于实体正义上,但人们往往又是通过直观地考察程序过程是否公正合理来评价和理解实体结果的正当与否。这就要求审判程序不仅具有产生正确实体结果的能力,而且必须具备最低限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符合程序正义的价值目标。只有这样,法院所作的裁判结果才能真正得到各方当事人的认同和履行。这也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的思路。
提高诉讼效率是促进诉讼公正实现的客观要求。为了尽快确认并实现实体权益,适当地提高诉讼效率显然是必要的。以德国为例,目前民事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以有限的资源投入(包括法官数量、诉讼成本的限制等)在较合理的时间内处理好不断增加的诉讼案件(包括一审和上诉案件)。《德国民事诉讼法》晚近几次大的修改,其核心内容主要是简化程序,加快诉讼的进程,加大审理的集中程度。例如,1976年12月3日的《简化与加快诉讼程序的法律》、1990年12月17日的《简化司法程序法》以及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改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