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民事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齐树洁
【摘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德国所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对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英、德两国围绕司法改革的合宪性、整体性以及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及选择,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司法改革不仅要求实质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不论采用何种改革方式,都必须从宏观的层面、从整体的角度来设计、把握司法制度的改革;提高诉讼效率不能仅仅局限在修改诉讼程序的层面,而应扩及到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
【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全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系国家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而德国在世纪之交所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则令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亦步亦趋。[1]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这两个国家围绕司法改革的合宪性、整体性以及公正与效率的冲突及平衡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及选择,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一、民事司法改革的合宪性
德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为了加速诉讼的进行,要求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内及时提交有关证据和主张,否则,这些证据和主张将不被法院所采纳。由于德国的第二审是对事实和法律作全面的审查,这个规定可以轻易地被当事人规避。为了确保该制度的效力,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28条明确规定除了特别的情况[2],一审中超期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在二审中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个规则被称之为“排除制度”(preclusion)。这一制度对于增强当事人的程序时间观念、提高审判效率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该制度本身却有违反德国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性权利的嫌疑。在德国,当事人有依法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the right to afair trial)。[3]排除制度的适用可能构成了对公民宪法性权利的侵犯,当事人可以据此提起宪法诉讼。法院因此必须对加速程序进程的各种行为担负全面、综合的责任。这就提醒我们,应当对整个司法改革过程进行合宪性控制。合宪性控制指的是使宪法的最高效力不只是徒托空言,而是直接间接对各种公权力、乃至社会生活发生规范作用的一套机制。要言之,就是发现并排除违反宪法行为或状态的机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自宪法而下位阶不同的法律形成的一国法律体系,构成了一个国家基本的法秩序。基于维护一个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任何涉法行为从根本上讲都存在着合宪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