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破产法是否应放在民诉法中
破产法已经出台,里面既有实体法的规定又有程序法的规定,因此破产法程序没有必要放在民事诉讼法中。在1991年民诉立法时,将破产程序放在民诉法中是当时民诉立法的一大贡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私营企业地位很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只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但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很少,而集体和私有企业破产的相当多,又无法可依,民诉的破产程序立法实际上是给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补充,其中的规定与破产法也不尽相同。今天全面系统的先进的破产法已经出台,就没有必要再把破产法放到民诉法当中。
(四)海事诉讼程序是否放在民诉法中
全国只有10个海事法院,人大出台了海事特别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作为一般的民事诉讼法就没有必要再规定海事程序。
二、修改稿中新增的重大关键性问题
(一)关于公益诉讼
我们的态度,应当把公益诉讼规定进来,不仅在程序中规定,还要在总则中规定公益诉讼的原则。在1979年—1982年我在人大工作的三年中,曾经考虑到公益诉讼这一情况,当时的表述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保护别人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像现在这样广泛,最后未得到法制委员会的认可,被改成了现在的民诉法第15条,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益诉讼涉及到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体现了民主化的进程,社会事务由当事人来管理而不完全依靠政府,群众在一些问题上要说话。有人认为,该条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感觉,这只是低层次的理解。如果从高层次上理解,就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什么叫公益,下定义很难,但是公益诉讼比较容易界定,就是和私益诉讼相区别,如果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一大批人的利益,就是公益诉讼。但是,有时候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有一定的关联,比如说在铁路上吃饭不给发票,起诉铁路部门,这里的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就不太好区分;另外一些诉讼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可能就是纯粹的公益诉讼,因为受害人并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