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本文考察了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司法改革的演进过程及其发展趋向。我们看到,中国的司法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前近代社会条件下孤立的内向的自然演化过程到近代以来在全球化浪潮冲击下逐步纳入全球司法文明发展轨道的历史性转变过程,迄至今日,依然可以感受到这一冲击的深刻影响。我们同样看到,中国司法改革的生成与推进,不啻来自于外部世界的挑战与影响,亦与本国度本社会内部的诸方面条件或因素的激荡息息相关,这种内在性的因素决定着中国司法改革的运动能力与运动方向,铸造着这一改革进程的独特品格。在这里,一个重要的问题必然被提出:如何认识和把握全球化进程的外部影响与中国司法改革的内在条件之间的关系?
毫无疑问,全球化进程对中国法律发展与司法改革的影响是异常深刻的。尽管当第一次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候,中国法律与司法文明依旧沿着自己固有的逻辑轨迹独立地发展,但是这种孤立的封闭的运动格局毕竟难以持久地维持下去。因而,当第二次全球化浪潮伴随着武力和商品,强行冲开中国的大门以后,一场以采用西法为表征的大规模法制与司法改革便在晚清社会展开。这一改革的历史性后果之一,乃是具有西法特点的司法制度的建构,进而打断了中国司法的自主发展进程。当代全球化进程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从而催发着全球性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的重构。处在这一过程之中的中国司法改革,势必要反映全球市场经济体制的司法需求,体现全球司法文明发展的共通性因素,对固有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机制进行现代化的革新与改造,以期适应迅速变动之中的全球经济、社会与法律环境。因此,善于抓住这一机遇,不失时机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既要看到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要看到已经或正在出现的有利于司法改革的各种因素或条件,把握创设现代化的司法制度的新机遇;特别是在眼前的矛盾和困难中看到中国司法改革与发展的长远希望,在严峻的挑战中明确奋斗的方向,保持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坚定地推进中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与此同时,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当代的全球化进程亦在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全球性分裂的趋向正在开始出现。这是一个相反相成的历史进程。这一多元化的全球化进程,赋予中国司法改革以特有的历史品性。中国司法改革运动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所展开的司法制度的创新过程,具有自身独特的历史传统、生成条件、演进轨迹和发展趋向。因此,我们固然要正视全球化进程对中国司法改革所带来的冲击与影响,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关注这一冲击与影响的实现方式、作用范围及其历史限度,关注这一冲击与影响是怎样内化为本民族创新司法制度的生机与活力。我们在充分参鉴人类司法文明发展的共同性丰富成果的同时,更要注意这些共通性的全球司法文明准则、机制和制度同本民族本国度的具体条件、因素及社会需要之间的耦合程度问题,发现实现这种有机转化的内在机理,而决不能不顾实际条件以及需要与可能,一味地照抄照搬。中国司法制度的创造性革新,正在逐渐融入全球性法律与司法重构过程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持中国司法改革与发展的自主性品格,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我们在强调司法改革应当与全球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相协调的同时,更要注意坚定地捍卫民族国家的司法主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国家利益,谨防司法改革与发展的边缘化趋势[29]。
总之,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要从中国的实际条件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建构一个既与人类司法文明的普遍准则相沟通、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现代化模式,确立中国司法制度在全球司法发展进程中的自主地位,创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和条件的自主型司法现代化的道路。
【作者简介】
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有的学者从概念上区分了两次全球化,即第一次全球化是在近代早期(通常指15-16世纪前后)世界体系的逐步形成过程中出现的,而第二次全球化则是从20世纪后半叶尤其是80年代以来开始的。参见狄特玛尔?布洛克:《全球化时代的经济与国家—从民族的国民经济到全球化的世界经济》,张世鹏、殷叙彝编译:《全球化时代的资本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117页。有的则把全球化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870-1914年为全球化的第一个阶段,1945年-1980年为全球化的第二个阶段,1980年至今为全球化的第三个阶段。参见胡鞍钢主编:《全球化挑战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在伏尔泰看来,欧洲开始超过亚洲的一个历史性转折标志,是地理大发现及其后欧洲人的海外殖民扩张。近代时期的地理大发现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它给东方与西方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深刻影响。伏尔泰以敏锐的目光分析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在东西方民族与文化交往过程中的独特作用:“达?伽马的这次航行使旧世界的贸易往来发生了变化”;哥伦布的“新大陆的发现,无疑是我们地球上的头等重要事件,因为在这以前,地球的一半对另一半一直是一无所知,迄今为止的任何伟大业绩在这一新的创举面前都相形见绌”。参见伏尔泰:《风俗论》下册,谢戊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27页。另参见L.S.斯塔夫里亚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54-60页;《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P369,71.
亚当.斯密指出:“此等殖民者,又随身带来了统治者的习惯,关于正常政府的观念,维持政府的法制的观念以及正常司法制度的观念。他们自然要把这些在新殖民地建立起来。”参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36页。
〔德〕M.韦伯.儒教与道教〔M〕.洪天富.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P122-124,174.
〔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1卷〔M〕.罗荣渠,等.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P79-128.
〔德〕贡德.弗兰克.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的东方〔M〕.刘北成.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P19-26.
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张知本校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6-989页;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理论与制度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1页。
费成康.中国租界史〔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P158,203.
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庆亲王奕匡等在《奏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折》中,陈述了司法与行政合一的诸方面弊端,进而指出:“立法、行政、司法三者,除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外,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故分之为各部,合之皆为政府,而情无隔阂,入则参阁仪,出则各治部务,而事可贯通。如是则中央集权之势成,而政策统一之效著。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官相对屹,而不为所节制。此三权分立之梗概也。”参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64页。同年九月二十日,清廷下谕:“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71页。
清末修律的主持人沈家本专门论及过晚清司法改革与收回领事裁判权之间的关联。在他看来,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实现司法与行政的分离,推行司法独立。列强攫取治外法权的重要口实,即在于认为中国司法审判不独立于行政。是谓:“领事裁判权不过以彼之法绳彼之民。然英之于上海,德之于胶澳,华民讼案亦越俎代谋;近日本更大开法院于辽左。卧榻之旁岂容他人鼾睡,矧其为陪都重地耶。法权所在,即主权随之。以审判不同之故,予以口实,贻蔓草难图之祸。”沈家本以日本收回治外法权为例,来证明推行司法独立之重要性。即谓:“日本开港之初,各国领事俱有裁判之权。逮维新以来,政府日孜孜于裁判统一,不数十年,卒使侨民服从其法律之下。论者谓,国力之骤张基于立宪,其实司法独立隐收其效。”参见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243页。
马克思在《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揭示了近代工业文明对中国的冲击及其产生的历史性后果。他指出,西方近代商业文明的入侵,使中国这个“最后一个闭关自守的、以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为基础的文明被消灭”,从而逐渐瓦解了旧有的小农经济的经济制度;也打破了传统中国闭关自守的封闭状态,“天朝帝国万世长存的迷信破了产,野蛮的、闭关自守的、与文明世界隔绝的状态被打破,开始同外界发生联系”。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7-738页;《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档案汇编:第2辑〔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P110.
有的学者认为《,
法官法》的颁布,标志着当代中国的法官管理模式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变革。它反映了社会治理方式和治理结构对司法领域的深刻影响,体现了社会治理过程对司法职能的新需求。建立适应社会治理变革要求的法官管理制度,是中国法官制度变革的基本趋向。参见胡夏冰:《司法公正与我国法官制度的变革》,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3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5-105页。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文件选(1993年卷)〔Z〕.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P433-434.
1992年12月召开的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行法官制度改革,强调要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条例》(草案)在上海、哈尔滨两市部分法院及海南全省法院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1988年6月召开的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根据中共十三大精神,提出要搞好法院自身的改革,加强和完善法院自身的机制。会议指出,要改善执法活动,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严肃执法;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真执行公开审判制度;要切实改进合议庭工作,切实加强合议庭的责任;要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办案效率;要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从法官的录用、选任、考核、晋升、培训、奖惩、管理等方面,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官制度;要改革法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建立多层次、正规化的法院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要改革和加强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工作,推进法院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很显然,这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法院改革的第一个比较系统的设想与方案。
有的学者明确提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即在于建立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或实现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43页。
1998年12月2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进一步强调,要改变每个案件都层层审批的做法,逐步扩大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权,逐步做到除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判,逐步做到庭长、院长不审批案件。苏力分析了中国司法审判过程中的行政化取向,进而揭示了非正式制度对于实际审判过程的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3-78页。
关于当代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性质与特征,多数人用弱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来加以表征。张志铭则认为,中国审判方式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如何使司法民主化的问题,而非变更审判方式的问题。通过这一改革,可以看出中国正在通过司法民主化的进程,走向一种真正的现代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参见张志铭:《法理思考的印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0-296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深刻阐释了中共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思想,分析了当代中国现行法院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和法官职业大众化,进而揭示了推进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在必然性。他根据中共十六大精神,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归纳为以下八项,即:改革法院体制,改革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独立审判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制度,完善诉讼程序制度,改革执行体制和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度,完善法官制度。这就勾勒了一幅当代中国第三阶段法院改革的基本图景。参见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法学家》2003年第1期。亦参见曹建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保障——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求是》2003年第9期。
有的学者论证说,中国法院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形式合理性的要求下进行运作,因为形式合理性是现代法治中压倒一切并包容一切的问题。参见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6页。
M.韦伯指出:“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合理性的机器一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地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程序变成了以固定的和不可逾越的‘游戏规则’为限制的、特殊类型的和平竞争。”参见Max Weber , Economy and Society - An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 Bedminster Press , New York ,1968. P. 656.
郑成良认为,法律的形式合理化与法治主义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在司法领域中,必须坚持形式合理性优先的原则。因为,对于司法者而言,这意味着他不可以合法性这个前提,去追求个案处理结果的实质合理性。因此,在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不能共存的条件下,必须优先满足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并放弃个案的实质合理性,以确保合法性实现。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148页。
有的学者认为,当代中国通过诉讼制度的现代化改造,来保障程序公正。司法的中立性,诉讼程序的公开化,诉讼模式的对抗化,坚持直接审判原则,审级制度的多元化,程序的多样性,案件管理的流程化,等等,构成了程序公正的保障体系。参见曾宪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研究》,曹建明主编:《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176页。
比如,有的学者在论及时下中国的审判方式改革问题时指出,在现阶段,与其引入对抗制,不如实实在在地把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加以完善。更稳妥也是更现实的改革方案,是以现代的职权主义司法规范改造现行的种种制度,而不是引入那种迄今为止人们尤其是司法界还非常陌生的,也是与我们的传统以及相关体制之间凿枘不投的对抗制。参见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5页。
齐树洁.民事司法改革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P349-357,365-374,388-417.
有的学者强调,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仍然处于起步的阶段。因此,围绕公正与效率进行的改革,首先要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司法国情。参见万鄂湘:《从中美诉讼制度比较看司法公正与效率问题》,《中国司法评论》2001年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在有的学者看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顺应全球化趋势,遵循WTO规则,进行制度选择和重构;但这种选择和重构,又需要高度警惕和敏锐,以便抵制“法律帝国主义”的侵略。参见钱弘道:《中国司法改革再思考》,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2003年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2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