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辛亥革命时期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按照近代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来安排国家司法体制,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建构了法官终身任职制度,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辞职。[13]因此,伴随着第二次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一个带有“西方化”色彩的司法制度开始出现在近代中国法律文化体系之中。
四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当代全球化运动,乃是人类社会的第三次全球化浪潮。在这一新的时代进程中,全球范围内的信息与通信技术的革命性变化,全球网络的逐步形成,正在把各个市场主体带入一个“无疆界的市场”。扑面而来的全球化浪潮,正在相当的程度上促进全球经济与社会活动的一体化进程,从而引发全球法律与司法发展进程的重构。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和正在重新崛起的世界大国,中国面临着应对全球化挑战的严峻课题,也在经历着重构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历史性过程。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的法院改革即已开始酝酿。不过,那时的法院改革大体上涉及推行公开开庭、改进合议庭工作、注重审判工作监督、加强案例指导等方面[14]。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法院改革开始在更加广泛的背景下和更大的范围内逐步展开,由此形成法院改革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一时期,法院改革的主要领域集中在审判方式改革方面。最高法院先后制定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4月21日)、《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规定》(1998年7月6日)等等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1996年,最高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了改革的目标、内容和基本要求。这一时期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逐步改变职权主义的庭审模式,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开庭审理的功能;强化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处理一般经济纠纷;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消耗,以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加强调解工作,凡是能够调解的,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等等。[15]与此同时,在这一时期,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也开始启动[16]。其中,最具标志性意义的,乃是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这部法官法从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出发,对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条件、任免等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从而拉开了当代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序幕[17]。
199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并且强调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改革纲要》),当代中国的法院改革由此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在这一时期,法院改革主要在内部层面上全方位展开。《改革纲要》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法院改革的目标与原则,提出了三十九项具体的改革任务,涉及审判方式改革、审判组织改革、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法院办公现代化建设、审判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法院深层次改革之探索等七大领域,成为指导法院改革的重要文献。
五年来,当代中国的法院改革波澜壮阔,蓬勃展开。审判方式改革在前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重在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成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最为活跃、效果较为显著的领域[18]。诸如,推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和审监分立等“三个分立”,建立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形成确保司法公正的审判运行机制;继续完善并且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不仅一审案件基本上实现了开庭审理,而且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比例也在明显提高;建立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深化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亦日趋活跃;审判监督制度改革逐步展开,力图实现从无限申诉到有限申诉、从无限再审到有限再审的转变;此外,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明显加快,裁判文书愈益成为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的有效载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