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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改革

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改革


公丕祥


【摘要】发端于15 世纪前后的第一次全球化浪潮,并没有影响传统中国司法发展的固有格局;19 世纪兴起的第二次全球化浪潮,则打断了中国司法的自然演进过程,催发了一个“西方化”色彩的司法体制;20 世纪80 年代以来的第三次全球化浪潮,不仅引发了全球司法生活的重塑进程,而且推动了中国司法领域的革命性变化,形成了司法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有机互动,创出一条既与全球司法文明准则相协调又具有浓郁中国风格的中国司法现代化道路。
【关键词】全球化;中国司法改革;司法现代化
【全文】
  

  一


  

  人类已经或正在进入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当今世界的全球化浪潮,已经或正在给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带来极其深刻的影响。


  

  全球性的法律重构犹如一股汹涌澎湃的大潮,有力地冲击着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生活世界,重新塑造着世界的法律版图。各国的法律发展与全球化进程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不管是自觉的抑或是不自觉的),形成了一个有机的互动趋势。


  

  全球性法律文明的巨大变迁,必然对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法律发展与司法改革进程产生新的日益复杂的冲击和影响。估量全球化进程给中国法律发展与司法改革所带来的新的问题与新的挑战,无疑是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和深入思考的问题。


  

  全球化是一个历史性的过程。人们对这一过程的描述,是各不相同的。我更多地倾向于认为,人类社会的全球化进程大体上经历了三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阶段。第一个阶段约从15世纪开始到18世纪,这是全球化进程中的第一次浪潮;第二个阶段约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叶,这是全球化进程中的第二次浪潮;第三个阶段约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直到现在,这是全球化进程中的第三次浪潮[1]。揭示这三个不同阶段的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发展与司法领域的变化轨迹,审视全球化进程对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深刻影响,这对于我们自觉地把握中国法律与司法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性,是大有裨益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当代中国,司法的涵义殊多广泛,不仅指审判活动,也包括行使检察权的行为。本文关注的侧重面,主要是法院的司法审判制度,或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体系。


  

  二


  

  第一次全球化浪潮大约发端于15世纪前后,到18世纪西欧工业革命蔚成风气。1500年通常被思想界和史学界看作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此前的历史,是东西方文明按照其固有的逻辑各自平行独立发展的历史(尽管这两个文明系统之间彼此存在着相互影响)。而1500年前后,亦即从哥伦布、达·伽马和麦哲伦的远航探险开始,东西方文明之间的平行独立发展逐渐被由新兴的西欧所促成的全球性的世界历史进程所替代[2]。


  

  新大陆与新航路的发现,日益扩大了交往与市场范围,并由此而逐步形成世界市场,从而大大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新发展。与此相适应,一种以形式主义法律为表征的近代法律系统在西欧社会逐步形成。在这一时期,法院的权力获得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随着贸易交往变得愈来愈重要,广泛细密的分工成为绝对必要,法院的权力便达到自己的最高峰。与此同时,工业和商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了“纯粹私有制”运动的兴起,因而作为商品经济关系的典型法律表现形式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获得威信。这种新兴的国际性的商业发展,无论在欧洲大陆,还是在英伦三岛,到处都是以罗马法典为基础的。[3]


  

  伴随着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近代西欧的理性主义法律与司法文化在全球范围内逐渐传播。当英国人在北美大陆建立了殖民统治之后,也给殖民地带来了近代的法制[4]。然而,在19世纪之前,传统中国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处于闭关自守的状态。中国法律与司法自成一体,经历着自主发展的历史行程,很少为外部世界所影响。


  

  在长期的自然演进过程中,传统中国法律形成了自己的独有特性。从形式意义上看,它表现为法律分化程度较低的诸法合体的法律结构体系。在这里,不存在法律分类与专门化的现象,而是民事法与刑事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浑然一体。因此,古代中国一体性的法典编纂事业之活跃,体例之复杂,体系之详备,恐怕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也是鲜见的。再从实体价值上看,传统中国法制表现为以宗法为本位的熔法律与道德于一炉的伦理法律价值体系,这是一种体现儒家伦理精神的法律,是一种建立在“天人合一”深厚道德基础之上的法律系统。在这里,“天人合一”是古代伦理法律的深层指导原则和存在的根据,因而构成这一法律系统的终极依托;“内圣外王之道”是实现“天人合一”法律理想的行动方式,它表现为礼治主义、泛道德主义和人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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