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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与大陆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比较研究

  

  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或犯罪未至既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之后,因为其他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即没有最终完成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台湾地区刑法学上将此种情况称之为“欠缺构成要件制之完全实现”。台湾地区学者认为,“不遂”为犯罪行为并未发生预期之结果。就大陆刑法学而言,关于犯罪未得逞有不同理解:其一,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结果;其二,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换言之,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三,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达到犯罪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即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认为既遂是指通过犯罪,犯罪人在客观上已实现犯罪目的的犯罪形态。未遂是通过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未实现犯罪目的的犯罪形态。上述见解各有其理,但第二种更有说服力一些,因而赞成者更多一些。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犯罪人犯罪没有完成系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介入而使犯罪人无法完成犯罪。这些因素从性质上看,应当与行为人完成犯罪的主观愿望相矛盾;从作用上来看,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相冲突。如果犯罪人在着手犯罪之后自己主动放弃犯罪,则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这是大陆刑法学的通说。在此问题上,台湾地区与大陆刑法学的认识有所不同。例如,台湾地区学者杨大器指出: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之原因,有由于意外之障碍者,有由于行为人已意中止者,有由于行为不可能发生预期之结果者。就障碍未遂的态样而言,又可分为“外界障碍”与“心理障碍”。前者是指,行为人已着手犯罪的实行,因外界之阻力,致未能发生预期之结果;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着手于犯罪之实行,因外界之因素,影响其心理,致未发生预期之结果;如入室行窃之际,闻得门响,疑为主人归来,恐慌逃逸。显然,按照台湾地区“刑法”理论,未遂包括障碍未遂与中止未遂。大陆刑法中的犯罪未遂,相当于台湾刑法中的障碍未遂。就台湾地区“刑法”中的障碍未遂而言,其未遂之原因,也是指“因外界之阻力”或“因外界之因素影响”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预期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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