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诉讼的民主性特征,为裁判文书上网提出了宪法上的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在现在提出并付诸实现,这本身并非偶然的现象,而反映了我国宪政制度和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和趋势,是社会发展规律性的表现。这个规律性的集中表现就是:司法应当实现社会化,应当与社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应当以整个的社会为背景进行,应当对社会的广阔舞台打开司法之窗。宪法以及作为宪法延伸的诉讼法规定了司法的公开性原则,审判权的运行应当置于阳光之下,司法的过程应当成为民众能够参与、能够监督以及能够评论的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也正是通过这样的过程,社会主义的新型法治秩序得以形成并处在生生不息的洪流之中。
(4) 司法的导航性特征,为裁判文书上网提供了功能上的依据。现时代的司法乃是辩证的、动态的司法,它所追求的不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正义性的效果,更为重要的,它还要孜孜以求地实现处在社会发展前沿实质性的社会效果,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和有机融汇。这样一种司法的高要求和由此产生的民众对于司法的高期待,便自然要求裁判文书跃向社会的海洋,接受民众的检阅和评说,并通过这样的过程,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实现二者的双赢。这就是司法的导航效果;司法所以有导航效果,不仅仅在于它表述了法律,同时还在于它记载了特定时代的社会需求。裁判文书上网,以及由这种过程所获得的对特定个案的评说,不仅对过去的司法行为有补救之效,同时对未来的司法行为有引导之效。
上述可见,裁判文书上网之所以能够在今日的中国实现,就其实质而言,乃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表征;可以预见,裁判文书上网,将对司法理念、司法机制、司法者的素养、司法权威的提升以及培育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感,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一个崭新的司法局面将出现在人们眼前。
二、 应当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裁判文书上网表征了司法的进步,然而司法的进步依存于裁判文书的理性上网,裁判文书的非理性上网也有可能会导致负效应,从而反过来影响司法的进步。在这里,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