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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裁判文书上网

评裁判文书上网



——凸显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

汤维建


【关键词】裁判文书上网
【全文】
  

  在传统上,裁判文书的使用价值具有显而易见的“一次性”特征,一个裁判文书的全部价值,就在于对某个特定纠纷做出某种宣告,画上一个句号。等到一定年限后,这些纸质的裁判文书就会被付诸一炬,从而宣布与之相对应的特定个案从此永远地退出历史舞台。对于这样的裁判文书,社会中的一般公众难以奢望一睹其容貌,一品其滋味,一评其得失。司法呈现出朦胧的点状图案,而未能形成线状的前后相承的连续过程。这种状况目前已随着裁判文书的上网而有了改变,其效果之显著、影响之深远,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乃是始料未及的。


  

  所谓裁判文书上网,是指将一定范围内的裁判文书,按照法定程序输送到互联网上去,使包括国际社会在内的任何人,均可以搜索阅览。裁判文书从过去的封闭性迈向如今的网络化,表现在这里的绝非仅仅是诉讼审判技术性的提升,更为重要的是深刻的司法理念现代化更新,一种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的彰显,同时也是现时代司法者的自我超越。那么自然产生的问题是:裁判文书能够以这样的方式传播吗?其理论根据何在?其界限又何在?诸如此类的这些问题,均值得探讨。


  

  一、 裁判文书何以能够上网:理论根据何在?


  

  应当认为,裁判文书上网是有正当的根据的,主要表现在:


  

  (1) 纠纷的社会性特征,为裁判文书上网提供了客观的基础。任何纠纷,包括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及民事纠纷,都具有社会性特征,也就是说,纠纷一旦外化和显化,它就不再为纠纷主体所占有,而成为社会性的纠纷了。民事纠纷虽然是关涉的私权纷争,但也具有社会性特征。既然纠纷具有社会性特征,社会上的一般公众就可以说都与纠纷有了一定的关联了,很自然,正是基于这种关联,社会公众对纠纷的走势以及最终的化解,都是寄托很大的关注的。这种关注的最后落实,便是他们能够获知裁判文书的记载内容;而裁判文书上网,就满足了社会公众的此一需求。


  

  (2) 裁判的说理性特征,为裁判文书上网提供了正义的底蕴。裁判是对纠纷的最终了断,裁判文书乃是这种了断的依托和现实载体。裁判是说理的,是人类高度理性的产物,而人类的理性具有相通性。裁判文书是否说出了人类的一般理性,有待于社会的检验。在审判方式改革的日益推进中,裁判文书的改革也日益深化,裁判文书不仅要明白地表述出裁判的结果,同时还要表达做出这种裁判结果的过程,包括程序的过程和实质的过程,也就是事实认定的过程和法律适用的过程。简而言之,裁判文书应当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全面地体现出其赖以形成的自然属性。这样的过程,这样的要求,就是裁判者理性彰显的过程,而理性是属于一般人的,具有与一般人贯通的性质,因而一般的公众有权获知这个过程。裁判文书的网络化,便在特定的裁判者与一般的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了交流沟通的中介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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