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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比较研究

  

  第一,由于战后长期一贯的保守政权(自民党)的统治,导致政治权力无限制的扩大、僵硬,行政权力处于过剩状态。由于内阁握有最高法院法官的人事任命权,结果,原本保持相对独立的司法府现在也面临结构性的、威胁其根底的事态。其形式上表现为对法官的政治中立性、法官的思想、良心的自由、裁判的公平、政治团体的加入等问题的争论,但实质上不外乎是前述长期保守政权扶植、培养政治势力的结果。政党掌握立法府和行政府的权力,是日本宪法规定的议会内阁制的当然归结。不过,这种议会内阁制是以政权交替的可能性为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这也是日本宪法规定的法则。问题是日本宪法规定的这一法则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实现。所以,最高法院不能不表现出追随政治的姿态。因而,在下级法官的任命和再任方面,一再出现类似昭和四四年六月三日最高法院拒绝任期届满的广岛地方法院判事长谷川茂治再任的案件。(注:在该案中,长谷川判事因不愿调动而被最高法院拒绝再任。针对最高法院以“再任期内不存在调动保障”为理由而采取的具体人事行政措施,长谷川判事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了该措施违反“法的精神”为内容的意见书,从正面对最高法院的人事行政提出了抗议。作为对该案的评论,一般认为,虽然日本宪法规定下级审法官的任期为10年的宗旨在于防止与身份保障必然相伴的法官的主观自私和保守僵化,同时,可以借决定法官任期届满后是否予以再任的机会来排除不胜任者。不过,在这种场合,如以有关法官的思想倾向和行动与最高法院单方姿意的司法行政意向不一致为理由而拒绝其再任的做法则是明显错误的。拒绝长谷川判事的再任如果完全是出于最高法院独立的自由裁量,那在形式上也是合法的。但问题是最高法院在行使上述再任人事的自由裁量权时,受到了行政当局的影响,违背了宪法和法院法的宗旨。)在日本,权力的滥用也印证了200年前孟德斯鸠提出的警告,即,“永恒的经验告诉我们,拥有权力者都容易滥用权力,直到他发现界限为止”。进入90年代后,虽出现政权交替的迹象,但前景如何还不明朗。


  

  第二,日本法官虽自诩为“宪法的守护人”,“人权堡垒”的成员,但如果其任用、调动、升职是在上述令人担忧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行政,特别是人事行政状况下进行的,那么,它不仅影响到日本国民对法院的信赖、法院本身的威信以及日本司法制度的状况,而且还会给日本民主政治的维持和发展带来严重的问题。例如,以法官的“政治中立性”为名,实际上要求法官没有思想;以判决“公正”为名,实际上鼓励对政府(行政权)暗暗倾斜和屈从;以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要慎重为名,实际上企图虚置宪法81条,抑制法官对法令作出违宪判断,那么能够“秉其良心独立行使其职权,只受宪法及法律约束”的理想法官的身影就会从法庭中消失。日本宪法所期待的法官应是忠实于宪法的法官,换言之,他必须对基于宪法价值原理(民主、和平和人权)的,以宪法为顶点的现行法律体系下的法的保障倾注最大的诚意、见识和努力。假如法官始终只是个没有思想的法技术操作人员,那么他充其量也只是一部判决制造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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