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最高法院的司法立法(规则制定)功能
日本现行宪法确立了最高法院的规则制定权(日本国宪法第77条),这一权限虽然可以理解为司法行政权的一部分,但是,从实质上看,它是宪法本身明示赋予司法部门的一种委任立法,在某种意义上是法的一种,是国会唯一立法主义的例外[3]。该规则制定权的确立,完全是受美国法的影响,其宗旨在于确保宪法规定的司法权的自主性,排除国会和内阁干涉。与此同时,也是为了尊重裁判程序的技术专业性和便于裁判程序的有效运行。另外,为了防止最高法院对规则制定权的垄断,保障法院(法官)的独立,宪法又规定可以把规则制定权委任给下级法院(宪法第77条),由各法院的法官会议负责执行。
日本的学术界还就法院规则制定权的性质展开了争论,争论点在于如何说明这种规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对此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
第一说是法律优位说。该说认为:在法律和规则矛盾的场合,在矛盾的限度内,规则的效力被否定。其根据在于,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的国会制定的法律,在宪法之下当然具有最强的形式效力。
第二说是规则优位说。与第一说相反,该说认为:在法律和规则矛盾的场合,在矛盾的限度内,法律失去效力。其根据在于,如果宪法第77条第1款所定的事项可以由法律自由规定,而且法律处于优位,那么该条确立的法院规则制定权就失去了意义。
第三说是平等说。该说认为法律和规则在其形式效力上是平等的,因此,两者矛盾的时候,一般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不管是法律还是规则,以后成立的为优。[4]
日本法院规则形式上分为规则和规程两种,规则主要涉及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与一般国民有关的事项或重要的事项;而规程则涉及比较轻微的与事务处理有关的事项。[5]
在法律上,我国不存在最高法院的规则制定权。但我国最高法院却拥有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除行使审判职权外,还有权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等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属法律渊源之一,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司法解释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最高法院就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作的指示性解释,这种解释通常表现为对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个别请示的批复;其二是最高法院针对某一部法律的具体适用而作的集中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