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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比较研究

  

  依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具有审判功能。但与日本不同,我国最高法院不是法律审的上告审法院。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案件:(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案件;(2)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3)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此外,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提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通过上述立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最高法院既是初审法院,也是上诉审法院,并且不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不过,我国最高法院从建立到目前为止,作为初审法院而直接受理的案件微乎其微,除了两起刑事案件外(注:在我国历史上,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这两起刑事案件分别是:1956年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日本侵华战争犯罪案件的45名被告的审判;1980年到1981年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10名被告的审判。见《正义的审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民事和行政案件尚未涉及,而提审的案件也非常有限。而且对当事人不服高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判决提起的上诉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没有规定限制条件,但我国最高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与日本基本相当。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受理并审结大约4500件二审、再审以及死刑复核案件。[2]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日本实行三审制,虽然对上告案件有条件限制,但能向最高法院提起上告的案件也多,而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很多案件很难到达最高法院。


  

  与日本不同,我国不仅最高法院不拥有违宪审查权,而且至今仍没有建立违宪审查权制度。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如何保证宪法的切实实施已提到议事日程。法治要求一切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不得侵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与自由。因此,一切法律都必须接受违宪审查。没有违宪审查,就没有法治、宪政。违宪审查的对象,不仅是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而且应该包括可能违宪的政治行为和政策。没有具体的机构来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对政府和领导人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法治与宪政就是一句空话,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应把建立违宪审查机构列为优先目标之一。作为建议,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借鉴由最高法院保有最终违宪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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