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比较研究
——以中、日最高法院的功能为视角
左卫民;汪三毛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司法权力正从国家政治生活的边缘走向中心,社会正从传统社会走向法治社会。而最高法院位于司法权力的中心,其在法治社会理应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本文通过对中日最高法院功能的比较研究,揭示了两者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异,并对其成因作了初步分析,进而对我国最高法院在法治社会的功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最高法院;违宪立法审查权;规则制定权
【全文】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改组、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社会正从传统社会走向法治社会,司法权力相应也正从政治社会的边缘走向中心,最高法院理应在法治社会中扮演重要角色。作者拟对中、日最高法院功能展开比较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一、最高法院的审判功能
日本最高法院具有作为一般上告审的最高法院和作为违宪立法审查机关的最高法院的双重性质。审理上告审案件是日本司法现代化以来最高审判机关的固有功能,在这一点上,最高法院与战前的大审院没有什么两样。根据日本宪法和法院法的规定,最高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法律审的终审法院。最高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对象是涉及具体案件或争讼的一切法律上争讼(日本法院法第3条)的上告或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抗告(日本法院法第7条)。不过,对上告理由,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05条)和新旧民事诉讼法(旧第394条,新第312条、318条)(注:日本于平成10年(1999年) 1月1日开始施行新民事诉讼法。)都作了同样的限定。其主要两点是:(1)违反宪法;(2)违反判例。然而,尽管有这样的限定,但最高法院每年处理的上告案件仍然很多。例如,平成9年(1997年,以下类推)、平成10年的情况分别如下:民事、行政案件上告案件受理件数为4749件、4229件,已决件数为3062件、3040件,未决件数为1687件、1189件;刑事上告案件受理件数为2702件、2863件,已决件数为2129件、2131件,未决件数为578件、732件。(注:上述统计数字均来源于日本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编《司法统计年报》。)面对如许数量的案件,如果完全由最高法院法官来处理,无疑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而在日本的司法实务中就形成了调查官判案(注:日本法院法第57条规定:“最高法院、各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得设置法院调查官”。就最高法院调查官而言,可以说是模仿美国1awclerk制度的结果。不过,实际上这也是在最高法院人员减少(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数为旧宪法下大审院法官的1/3),要处理的上诉案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一种不得已的制度安排。最高法院调查官在案件处理的准备阶段承担相当程度实质性的重要业务,从其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其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构成有着重要的影响,以至有人挖苦说最高法院的裁判是“调查官裁判”。)这一受人诟病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