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增加专职检委会委员,能够让业务精湛、理论丰富的人员从具体的、繁忙的业务工作中摆脱出来,参加到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中来,以此提升检委会的整体素质,保证基层检察院能够构建一个科学、民主、高效的检察业务决策系统,确保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建设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三)建立检委会委员考核机制,废除任职的终身制
检委会委员除按《检察官法》及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规定,对其进行考核管理外,还要实行下列的考核机制:检委会委员每半年把履行职责情况向全院干警报告,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和评议。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每位委员对每项议题的表决意见,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统计分析,对每个检委会委员评议案件的质量予以综合评定,并把评定结果纳入岗位目标,奖优罚劣。对不认真履行委员职责,或对错误决定应负责的委员,在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其责任的同时,累计超过一定数量的,应建议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同时废除检委会委员终身制,委员的任职可与同级检察长的任期相同,任期5年,期限届满,经过严格考核合格后,可连续任职,但是不得超过两届。以此建立起检委会委员“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使各级检委会成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权威决策机构。
(四)建立健全检委会的专门办事机构
基层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委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是基层检委会工作的枢纽,其作用发挥得好坏直接影响到基层检委会议事效率和议事水平{15}。在基层检察机关设立检委会专门办事机构,是检委会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检委会所肩负的职责之所需。因此,应当坚决将基层检察机关院办公室或法律政策研究室肩负的检委会职能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检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检委会职能;或者也可将基层检察机关原设立的法律政策研究室,更名为检委会办公室,在全面承担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能的基础上,赋予其法律政策研究的职责。这样不仅能够确保检委会的职责充分发挥,还能确保法律政策研究的根基置于具体的检察业务活动中,给予法律政策研究一个较好的基地。检委会专门的办事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是开展案件的预先审查,即对拟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或案件,在正式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前,从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把关;二是承担检委会会务工作;三是承担检委会决定的督办工作,保证检委会决定得到落实。
(五)规范检委会办事程序和制度
作为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检委会的工作机制必须规范化,才能保证其决策过程的科学、严谨,决策结论的正确和权威。
1.规范检委会的议事范围,防止“膨胀”或“缩小”。
根据基层检察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委会的主要工作要紧紧围绕检察业务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置、检察官的业务考核评定等方面进行。检委会要减少和限制议事范围,科学界定检委会与党组、检察长的职能区分,各负其责。对于属于院务会、党组会议研究的事宜,不能让检委会承担。反之,属于检委会研究的事宜,不能由其他决策机构包办、代替。这样就有利于检委会能够集中精力讨论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有利于调动承办人和主管领导的积极性,建立责任和权利相统一的检察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