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做好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予以执行。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督查,是其承担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实践中,应当建立健全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检委会决定执行督促催办制度和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制度,以保障检委会决定及时、正确地得到执行。
二是增加对办案质量的监督、评审职能。检委会办事机构应当承担重大案件的监督任务,在案件做出最终决定前,通过审查法律文书、调阅案件卷宗、了解承办人及走访有关人员等方法,对案件进行同步督查,对案件实体问题处理情况、案件的诉讼程序执行情况等予以密切监督,从而及时发现问题,马上处理,避免错案的形成。对已经办结的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和有影响的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审,发现和纠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对认为法院作出不当判决的案件进行审查,指导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或抗诉。
三是将政治处实施的业务考核职能划归检委会。由政治处对业务工作进行考核这一做法在现实工作中已经表现出人事管理部门抓业务名不副实,且抓不住业务工作考核的关键的明显弊端。而检委会作为业务管理部门抓业务考核既属于业务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又对业务工作非常了解,能够使考核这一工作手段充分发挥作用。
四是将检察官等级评定职能划归检委会。随着检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专职检察官职业的实现,检察官的等级评定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检察官的等级评定也将逐步会由行政职务、工龄为主要依据过渡到以学历、业绩、个人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上来。因此,检委会作为业务管理、决策的主要机构,对每一位检察官的工作业绩、个人业务能力、个人职业发展方向等方面所提供的资料,一定会比政治处提供的资料更加全面、科学、准确,更有利于检察官等级的评定,也能够促进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改进检委会委员产生方式与任职标准,增加专职委员以提高检委会的整体素质
鉴于检委会是法定的检察机关决策机构之一,检委会在检察机关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就必须将检察机关最为优秀的人员选进检委会,以改善检委会委员的结构,提高检委会成员的素质,克服过去将检委会成员作为一种行政待遇进行分配的现象,是检委会提高议事水平和议事效率的根本保证。在任职标准方面,首先,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检察长、副检察长可以成为检委会委员,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其他检委会委员的任用,应注重一是专业性,应当由熟悉检察业务的内行所组成;二是权威性,检委会的整体业务水平代表着一个检察院的最高水平,其组成人员应当是本院业务精英{14}。因此,检委会委员的任职标准就应该从行政职务和级别而转变到政治素质高、议事能力强、业务精通上来,应当从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水平和丰富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检察人员中优先考虑任用。将检委会成员由检察长提名,经人大批准改为:由检察长提名,经民主选举,报人大批准产生。在检委会委员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前,赋予本院全体检察官推举委员的权利,经过民主程序公开竞争产生委员,以保证检委会委员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