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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五)检委会的决定缺乏必要的权威


  

  首先,由于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会议缺乏规范的保障,没有形成例会制度,大多实行的是一事一议;对检委会的决定也没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跟踪督办,不能很好地落实,这不仅影响了检委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也导致了检委会的决定缺乏权威性。其次,目前基层检委会缺乏一套有序的议事程序,大多是临时动议,检委会成员从接到通知到参加检委会讨论案件的时间较短,对所讨论决定的重大案件,因为案情通报的材料一方面受到文字的限制,不可能对案件进行透彻的剖析,另一方面也受到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认识的个人观点的影响,了解不够,所以容易造成检委会成员在发表意见时,往往是人云亦云,随声附和,没有见地和针对性。再次,虽然检委会的决策机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然而实践中往往是检察长的意志起决定性作用。这样的决策机制难以发挥集体决策的优越性,无法充分调动检委会一般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形成权威性的结论。


  

  四、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改革对策


  

  (一)提高检委会的决策地位


  

  1.强化检委会的法律地位。


  

  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在整个检察工作中,检察委员会具有决策中枢的地位{13},其运行得好坏,直接关系着整个检察工作的大局。要充分发挥检委会作为权力机构的作用,就首先要在认识上有所提高,特别是各级检察长应该充分重视检委会的作用,严格执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如果一个检察长对检委会权力机构的地位不予承认,采取回避的态度,就不可能重视检委会的工作,在这种前提下要想发挥检委会的作用无异于缘木求鱼。


  

  其次,针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出现的基层检委会决策地位边缘化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改进:其一,进一步细化关于检委会职责和权力的规定,如明确“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的界定和内涵等,同时追加相应的责任条款予以保障落实,即凡规定属于检委会议事范围的事项未经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一概无效;其二,对现有的各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的党组会、院务会和检察长办公会等其他内设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予以修改完善,从制度上明晰上述决策机构和检委会议事范围的边界,理顺检察机关内部各决策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三,确立和完善检委会制度落实和运行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根据调研,我们发现有些基层检委会虽然有相对完备的制度规定,但是依然出现决策地位边缘化的现象,其原因就在于相关的制度规定没有得到严格的落实。为此,笔者认为建立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检委会制度落实和运行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不仅可以有效地督促下级检察院严格落实检委会制度的各项规定,而且有利于上级检察院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检委会的监督和指导力度。


  

  2.强化检委会的职责。


  

  虽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检委会的主要职责和明确的法律地位,但是,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和检察改革的逐步推进,检委会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因此,应当在其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检委会对检察业务工作具有管理、监督、考核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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